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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1日

修逃犯例

移交逃犯刑期門檻升至7年 剔除7罪
政府提增6措施添保障 須中央機構申引渡

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引起爭議,建制派39名立法會議員昨天聯署要求政府提高可移交罪行的刑期門檻,及訂明須由各司法管轄區的中央政府提出引渡請求。同日傍晚,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會見傳媒,宣布政府對修例草案提出三方面共六項額外措施,包括縮小可移交罪行範圍至最高判囚7年的罪行、對啟動移交加入更多限制及加強保障疑犯利益。

政府再作修訂的建議獲多個本地商會以及建制派支持,但泛民政黨則批評建議不切實際,重申要求撤回草案。有法律學者也形容建議是小修小補,未解決核心問題,即疑犯被遣返到內地後,如何保證公平審訊及人權得到保障。

李家超稱北京表理解並支持

李家超稱,額外措施為回應社會不同領域的意見,非向商界傾斜;經綜合考慮目前提出的是「最好的方案」。他指出,對於特區政府為釋除各界疑慮而須採取進一步措施,中央政府表示理解,並尊重和支持各項涉及內地的新增保障。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今早召開特別會議討論《逃犯條例》修訂,據委員會更新的官員出席名單,原已回覆不出席的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將會與會。李家超昨表明,可在立法會以政策聲明方式提出新增的額外措施。

就在委員會開會前一天,李家超公布政府對修例草案加入六項措施【表2】,包括就個案方式可移交的罪行,由原本必須最少判囚3年提高至7年或以上。他引述有意見認為,草案既針對沒有長期協議的個案移交,應只處理特別嚴重罪行,有關罪行會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可判最高刑期為7年或以上,故以此作為移交門檻。

他續說,在新措施下有七種罪行將不會被移交【表1】,涵蓋刑事恐嚇、放棄管有槍支並交予無牌人士及有關色情活動等共三類罪行。

其次,在啟動個案移交方面將加入更多限制,包括按每個個案需要,在協定加入條文進一步限制可移交的情況,當局認同可加入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等一般人權保障。李家超又提到,個案移交的文本需由兩地政府向法庭提交,公眾可透過法庭公開聆訊知悉有關安排。特首作最後決定時,亦可用人道等理由不作移交。新措施還要求請求移交一方須保證,有關罪行是在「有效追訴期」內。

非傾斜商界 符聯合國範本

就加強保障疑犯利益,政府參考一般國際做法,認為應只處理由請求移交方的中央政府提出的請求;以內地為例,港府只會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引渡要求,其他不作處理。另外亦同意可讓被移交港人,在被定罪後申請回港服刑;鑑於現行《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不適用於內地,當局在修例通過後會與內地跟進。

香港總商會日前向李家超提出,應提高可移交罪行的刑期門檻至7年,及只能接受由中央政府提出的引渡請求。建制派昨也有類近建議。被問是否向商界及建制派傾斜,李家超表示,政府聽到不同界別包括學者、法律界人士、商會及其他政府意見,認同個案式移交作補充安排,只針對最嚴重罪行是對人權和打擊罪行「一個好的平衡」。他強調有關改動適用於所有人,修例後不處理的罪行亦「同商業運作無關係」。

李家超直言,移交協議是兩個司法管轄區經各自法院審議的莊嚴協議,亦符合聯合國範本,公開聆訊亦會經傳媒報道,「在咁陽光傳媒報道下,我有信心協議一定會履行,亦未聽過有國家簽咗(移交協議)而冇履行到。」他重申,《逃犯條例》修訂符合《基本法》,絕不影響現有的合法權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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