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3日
德國罕有向兩名港人、本民前黃台仰及李東昇提供難民庇護。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認為,事件反映德國擔憂本港政治及法律體制,猶如對人權狀況「投下不信任票」;立法會新民黨議員葉劉淑儀認同,德方批出庇護等同不接受香港法庭存在公平審判,要求當局提出嚴正交涉,以免影響本港司法名譽,但承認如對方接受二人回港或受政治迫害,港府將難以要求移交。
等同不接受有公平審判
曾任保安局局長及入境處處長的葉劉淑儀昨會見傳媒時指出,根據1951年通過的《日內瓦難民地位公約》,締約國可因申請者「深刻恐懼政治迫害」而批出庇護;但她認為單憑案件「完全睇唔到(黃、李)點樣會受迫害」,因二人只涉及暴動罪及棄保潛逃。葉劉強調,德方接受申請「即是不接受香港法庭有公平審判」,質疑對方可能被誤解,包括案件屬於「港人港罪港審」不會移交至內地處理,故要求港府必須向德國嚴正交涉。
不過葉劉淑儀承認,一旦德國認為黃台仰及李東昇返港後會受政治迫害,港府申請移交二人將會「好困難」,因對方可按兩地簽訂協約中,難民身份的免遣返原則,以政治理念為由拒絕要求。根據法例第503X章《逃犯(德國)令》第5條(1),如被要求者「被控或被定罪的罪行是政治罪行或屬政治性質的罪行」將不得移交;第525U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德國)令》第4條中亦列明,如有請求關乎政治性質罪行也會被拒絕協助。
倘涉政治迫害難要求引渡
香港中文大學社會科學院講師陳偉信於社交網站中發文,提到港府無法以第525U章移交犯人,惟《逃犯條例》附表一的可移交罪行中,同樣不含黃、李被控涉及的暴亂及非法集結等罪,因此認為即使港府以第525U章中的個別協商條款,在無列明可以申請移交的情況下提出要求,形容成功機會是「極大的問號」。
羅沃啟亦表示,政治主張、宗教等受政府迫害原因均可為難民定義,而過往鮮有港人獲批為政治難民;獲庇護者既不會被遣返原居地,更可獲住屋及求職援助等。
羅稱,外國向來因政治後果及財政承擔等不輕易批出庇護,顯示今次德國對本港政治及法制等有憂慮,認為會對本港形象造成重大打擊,甚至動搖國際地位。羅沃啟又說,若黃台仰、李東昇二人成為政治難民案例,相信不少被控類近罪名者也有機會成功申請庇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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