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日
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繼續逐項審議條文,多位民主派議員關注,政府如何詮釋內容中的「尊嚴」字眼,不過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重申,當局無確實標準量度尊嚴,強調只要作出侮辱行為便有機會負上刑事責任。今次會議末段亦因人數不足險告流會,最終留待下次會議才開始討論下一項條文。
國歌法委員會昨召開第七次會議,由於已經進入逐項審議階段,會議討論範圍均主要圍繞第三項有關奏唱標準的條文,即「國歌須以符合其尊嚴的方式奏唱」,會上多由民主派聚焦「尊嚴」字眼定義提問,包括以不同演唱方式及衣着會否觸犯法例等。
民主派質疑定義模糊
公民黨黨魁楊岳橋質疑,當局日後如何向法庭解釋形同「捉不到嘅物件」的尊嚴定義,亦查詢當局有否計劃向公眾提供奏唱標準,以及為何內容相近的第三及四條須分開處理等。
官員多次重複解釋,只要市民行徑尊重便不會被控;聶德權稱,「我哋係冇(量度)尊嚴嘅一把尺,究竟你個scale(程度)去到邊一度」,而只視乎有否作出侮辱行為。政制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強調,市民只須表現尊重,肅立跟隨國歌曲譜奏唱,便符合該項條文。他補充,目前的《法律執業者條例》及《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中,其實早已加入有「尊嚴」字眼的條文。
建制派鮮有在會上發言,不過九龍東謝偉俊認為,法例不可能涵蓋日常生活所有場景,況且由於今次立法內容關乎內地法律,形同「鹹淡水交界」,因此不能太吹毛求疵地過分定義,他說:「現階段只能夠相信我哋嘅法院詮釋條文嘅時候,有適當嘅普通法傳統及common s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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