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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日

劉鑾雄就修訂逃犯例申司法覆核
求頒令引渡他到澳門違《人權法》 促草案無追溯力

華人置業(00127)前主席劉鑾雄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院頒令新例下把他引渡到澳門是違反《香港人權法》,賦予行政長官無限酌情權去啟動移交程序的做法亦違反《基本法》等多項人權保障,以及要求條例不可具追溯力,否則他會為了逃避任意的拘留及非法的引渡程序,被迫離開香港(exile himself from Hong Kong),要求法院在修例生效前處理他的申請【見另稿】。

律政司回覆查詢表示,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律政司不宜評論,強調會按法律及司法程序處理所有案件。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已排期本月17日進行指示聆訊。

捲歐文龍案𢝃憂失保障被迫離港

在立法會明日首讀修訂條例草案前夕,2014年被澳門裁定貪污等罪成判監5年3個月的富商劉鑾雄昨透過律師行發聲明,指已就修例向高院尋求司法覆核許可,是政府提出修例後第一宗覆核申請。劉鑾雄委聘資深大律師麥高義(Gerard McCoy)等為代表律師,律政司司長被列為答辯人。

劉鑾雄的入稟狀共44頁,指出他當年因病而被迫全程缺席聆訊,但澳門法院在他缺席聆訊下,仍然裁定他罪成判囚,現行的相關法例不適用於中國的任何其他部分,正是保障他不會被引渡到澳門接受公正性不符國際標準的審訊(failed to meet internationally mandated standards of fairness)以
及長期服刑,因此他定居香港及建立家庭,惟一旦通過移交逃犯的修訂草案,相關保障會消失,不符合香港憲法及普通法。

入稟狀稱,普通法下的法例假如沒有明文規定,便不具追溯力,但現行法例與保安局的修訂建議在是否具追溯力上不一致,構成嚴重混亂,要求法庭頒令新例不具追溯力,無權移交在草案生效前涉嫌犯法的人。

指特首無限制酌情權屬違法

另外,劉鑾雄又要求法庭頒令,修例賦予行政長官無限制的酌情權(unbounded discretion),發出證明啟動移交程序,是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中有關人身自由、免被遞解出境及刑事罪不具追溯力等原則,要求相關權力必須有法可依,否則容易被濫用,例如為了選舉建立良好形象。

劉鑾雄的代表律師表明,劉鑾雄在修例上有直接法律利益,形容政府倉卒在今個立法年度內立法,令劉鑾雄可能會為了逃避任意拘留及非法引渡程序,被迫離開香港。劉一方認為,法院的裁決不會約束立法會的功能,反而有助促進立法,要求法庭盡快釐清相關法律問題。

列案例及評論反映涉公眾利益

入稟狀亦詳列早年的案例,反映不被引渡到中國的重要性;1998年保安局在立法會就與內地制定移交逃犯安排的討論時,亦明確指出「任何移交安排都要顧及『一國兩制』的原則和兩地法律及司法制度上的差異」。

另入稟狀羅列大律師公會及美國商會早前的聲明,引證修例涉及公眾利益,任何人在新例下可能因為容許被引渡到中國,而改變來港的計劃。

劉鑾雄全日未有公開露面回應,華人置業接受查詢時直言,不回應他的私人事宜。

劉鑾雄早年捲入澳門前高官歐文龍貪污案,2014年被澳門法院判囚5年3個月,由於香港與澳門無引渡協議,劉鑾雄一直以嚴重健康問題為由,從未踏足澳門出席聆訊,亦未有服刑。外界關注《逃犯條例》修訂生效後,澳門一方可以申請單次移交劉鑾雄到澳門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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