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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7日

拒披露公開資料倡列罪行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公開資料小組委員會發布就《公開資料》守則諮詢文件,建議政府透過立法實施具法定地位的公開資料制度,並把意圖更改、刪除、銷毀或隱藏檔案以阻止檔案資料披露,定為罪行。委員會將展開公眾諮詢,為期3個月至明年3月5日。

小組委員會指出,現行《公開資料守則》沒有法律效力,考慮到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認為政府有必要就公開資料制度立法,為公開資料制度奠定法理基礎,涵蓋政府部門及有行政權力和職能的法定公共機構,各種形式的紀錄、文件及視聽資料均為可公開的資料。小組委員會強調,決定擬議公開資料制度時,須從公眾獲取更多公共機構資料的需要、私隱權、資料保障權及第三者權利中取得平衡。

12類資料獲絕對豁免

小組委員會提出,公共機構可豁免披露的資料,分為絕對豁免及有限度豁免兩類,法庭檔案、防務及保安、政府間事務、 國籍出入境及領事事宜、行政會議議事程序、個人私隱等12類資料,可獲絕對豁免。而牽涉公共服務管理及執行、政府及諮詢組織內部討論和意見、研究統計和分析、商務等11類資料,則可獲有限度豁免,公共機構須權衡披露對公眾利益的影響。小組委員會建議訂下30年豁免披露期限,期滿後公共機構需提出理據才可續獲豁免,並每5年檢討直至公開有關資料。

當被問及若六七暴動、警方在9.28雨傘運動中施放催淚彈、馬凱事件等涉政治敏感課題的資料,是否在絕對豁免清單內、會否有違受法律保障的公眾知情權時,法改會公開資料小組委員會主持高浩文回應稱,若公開有關資料的申請遭拒,申請人可憑合理理據上訴,強調政治敏感非立法關注,公開資料與否取決其目的。

政治敏感非關注重點

小組委員會又建議於擬定公開資料制度時,設條文規定政府部門主動披露資料,認為訂立主動披露安排可消除公眾對政府決策的憂慮及懷疑,同時減少公眾向各政府部門要求索取資料。小組委員會又建議申請人不論是否為香港居民都可要求索取資料,但會再就此諮詢公眾,同時訂立申請基本費用,確保制度不會被濫用,倡分級計算基本費用,涵蓋相關工作的首3至5小時,若所需工時超出基本申請費訂明範圍,申請人可決定不繼續處理,或支付額外工時費用,惟豁免取閱歷史檔案的申請費用。

高浩文透露,《公開資料守則》雖為行政安排但運作良好,去年公開資料遭拒的個案僅2.8%,外界仍認為不能滿足公開訊息的要求,及未就不公開資料設懲罰。他強調,詳盡公開資料制度非萬應靈丹,可解決所有問題,促政府擬定以立法形式訂立的制度時應基於易於執行及合乎成本效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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