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日
高等法院昨日繼續審理高鐵「一地兩檢」條例的司法覆核申請,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表示,高鐵香港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引入內地法律,只是為了在口岸實施出入境管制的特定目的,「一地兩檢」正是體現「一國兩制」及香港享有高度自治,因此不違反中央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他並稱,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擁有最終解釋權,香港法庭不可能對常委會所作決定視若無睹。
難以普通法眼光審視
其中一名覆核申請人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日前表示,內地口岸區實行整套內地法律,是變相在香港境內設「小特區」實施「一國一制」。余若海昨反駁,若然是「一國一制」,根本毋須設兩個口岸處理香港和內地出入境。
他又批評申請人一方有如十七世紀的律師,只憑字面、機械式理解《基本法》條文,忽視「一地兩檢」條例是基於設立口岸的需要,才在內地口岸區實施內地司法管轄,因此不會像申請方所指般,日後可隨意在旺角、金鐘等地方出現口岸區。
人大常委會於去年12月公布決定,確認《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符合憲法和《基本法》。高院法官周家明日前要求政府一方解釋,人大決定對於特區的法律地位為何。
余若海表示,即使人大決定對香港法庭不具約束力,但人大常委會作為對《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機關,既然它已對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發表了看法,「任何有常識的人都會問,為何原訟法庭要無視它?」
官聽罷陳詞押後裁決
余若海引用上訴庭對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案的判詞指出,人大決定並非普通法制度下的事物,就不應以普通法律師的眼光去審視,而是應該考慮在內地框架下對人大決定的看法,批評有人認為人大決定即是「干預」香港法庭,這全然是誤解。
申請方早前引述港大法律學院教授傅華伶的專家意見,稱《基本法》有排他性,人大不能在《基本法》框架外對特區訂立有約束力的規定。余若海不同意,認為《基本法》屬於全國性法律,權力來源是憲法,不可能由《基本法》反過來限制人大。
李柱銘回應說,憲法第31條授權設立特別行政區,並由人大通過制定《基本法》規定特區制度,因此人大透過《基本法》自我限制了本身權力,包括釋法權和修法權等。
法官聽罷各方陳詞後,押後書面裁決。4名申請人包括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梁頌恆、長洲居民郭卓堅及社工呂智恆,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申請,把答辯人由立法會主席更改為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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