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7日
前特首曾蔭權去年被判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法官陳慶偉昨頒下判詞接納控方訟費申請,指曾蔭權在調查期間保持緘默,又拒絕交出租約等文件,未有如他所言配合廉署調查,導致納稅人支付無必要的費用,下令曾蔭權須支付控方初審的三分之一訟費,涉款料約500萬元。
有法律學者對法官陳慶偉決定抱有保留,強調曾蔭權不應因行使緘默權、導致控方工作量增加而招致訟費。
曾蔭權昨透過發言人稱,正與法律團隊就訟費裁決研究判詞,暫未決定是否就此上訴。
須花兩年半查資金流向
陳官在判詞中指出,曾蔭權於2012年被揭發乘遊艇遊澳門後,先後在商台節目《政好星期天》,以及立法會上表示會全力配合廉署調查,以釐清公眾疑慮。
陳官稱,根據《基本法》第47條,特首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外界會期望他遵從承諾,惟縱使他曾在立法會聲稱欣賞廉署成為港人核心價值,曾蔭權受調查時的態度,卻與「合作」相距甚遠。
陳慶偉續表示,曾蔭權曾在2012年2月向公眾聲稱自己租住深圳東海花園物業、已交租80萬元人民幣,但是當廉署向他索取租約副本或相關付款紀錄,曾蔭權卻拒絕提供,直至廉署表示要運用權力調查文件時,曾蔭權才在2013年9月26日呈上文件,惟亦無解釋文件於何時製造,而文件亦充滿誤導、矛盾及不一致性,例如租金金額的文字及數字版本並不相同。
呈上租金文件紀錄充滿誤導
廉署在2013年10月接觸曾蔭權時,曾蔭權履行其緘默權,既沒有解釋涉案的深圳物業,亦未釐清他與雄濤股東黃楚標、鄭經翰及李國寶的關係,導致廉署須進一步調查租金流向,最終發現曾蔭權及曾太,與李國寶、黃楚標等人的金錢交易。
陳官明言,廉署須用兩年半調查所有金錢流向,可謂花費大量時間、心力,縱使被告於2015年10月在東區裁判法院外聲稱已盡力配合廉署調查,但卻離真相相當遠。
控方解釋,申索訟費並非因為被告選擇行使其緘默權,而是基於是次審訊納稅人須支付毫無必要的費用。
陳官說曾蔭權銀行賬戶內有大量現金,退任政務司司長後亦有長俸,裁定他須支付三分之一訟費。陳官估算,首次審訊的控方訟費達1500萬元,意味着曾蔭權須支付高達500萬元訟費。
張達明:不應因緘默權招致訟費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曾蔭權在調查期間可行使緘默權,不應因增加控方工作量而招致訟費,對法官此部分判詞抱有保留;但他引述判詞提及,曾蔭權審訊期間曾不恰當地申請程序,原則上或是招致訟費的原因,但未知比例上是否須負擔達三分之一訟費。
曾蔭權兩度被控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惟陪審團均無法達致大比數裁決,控方其後申請把控罪存檔法庭,並就去年審訊中罪成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罪,要求曾蔭權向控方支付三分之一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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