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0日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致函予12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指他們及其職員於上月15日在大樓示威,涉嫌妨礙議員離開會議廳,警告其行動或已違法,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1年,故行管會將保留就事件的追究權利。
立會行管會指涉違法
信件昨天分別寄送予民主黨尹兆堅、許智峯、鄺俊宇、公民黨楊岳橋、郭家麒、譚文豪、專業議政葉建源、邵家臻、議會陣線毛孟靜、陳志全、朱凱廸、及工黨張超雄。
行管會認為當日在立法會就修訂《議事規則》擬議決議案表決期間,十多名自稱議員職員者,試圖從一樓升降機大堂進入會議廳入口範圍,被保安攔截後仍高舉標語及叫喊口號示威,並在休會後於入口範圍示威約20分鐘,部分議員因通道堵塞而須從前廳離開,會方警告行動或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19a條。當日多名民主派議員曾因抗議修改《議事規則》被逐,其後在會議尾聲連同多名助理於場外聚集,要求與支持方案的建制派議員對質,並在其離開時包圍示威,不過最終仍無法阻議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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