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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8日

之鋒囚3月仍可角逐立會

香港眾志黃之鋒與社民連黃浩銘因違反佔旺清場的禁制令,被判刑事藐視法庭罪成並即時收監。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圖】昨在庭外稱,對判刑「有啲失望」,認為可以進一步輕判,但現時判監3個月至少仍可以參選角逐來屆立法會。

駱應淦認為可進一步輕判

駱應淦認為,法官陳慶偉對刑事藐視法庭控罪的演繹太闊,被告人即使出現在禁制令範圍,即使目的不是示威,都有可能犯法,「只係去探個仔,都有機會犯法。」他拒評論政府是否把政治問題帶到法庭解決。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解釋,藐視法庭等同不遵從法庭指令,屬嚴重罪行,一般需要監禁;刑事藐視法庭更涉及對司法體系的不尊重,故對黃之鋒及黃浩銘被判監禁不感到奇怪,認為並非過重,而其餘14名被告被判緩刑亦屬恰當。

「法政匯思」召集人、大律師吳宗鑾表示,佔中相關案件例如鄭錦滿被控刑事藐視法庭,最終被判囚3個月,加上法官陳慶偉基於本案事實裁斷作出量刑,故認為黃之鋒與黃浩銘分別被判監3個月及4個半月,判刑不算過重。

但他指出,在本案被裁定為藐視法庭的行為,在一般人或旁觀者看來未必那麼嚴重;而陳官在判詞中未有表明,對黃之鋒犯案時未滿21歲這因素於量刑時給予多少比重,或許可由上級法院進一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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