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7日
民主黨下月3日將舉行特別會員大會,就修改黨章以落實「黨政分工」審議多項決議案,包括設立專責政務、政策立場及議會事務的「黨魁」一職,規定黨魁由立法會黨團成員互選產生,再經黨中委會委任。而建議的黨章將會明文規定黨主席一職,日後不能由立法會議員擔任。
民主黨去年11月經特別會員大會通過議案,決定逐步邁向黨政分工,並由新一屆中委會提出相關的修章建議。中委會今年初成立相關工作小組,隨後經過黨內諮詢,小組於9月提出最終建議:把現時黨主席的角色一分為二,「主席」主責黨務,由非立法會議員擔任;「黨魁」負責政務,由立法會議員擔當。
議員不能參選主席
新設黨魁,包括主責立法會事務、統籌立法會黨團、政策立場和倡議,以及適時回應政局時事等,並為黨團政策把關。主席則負責黨員、籌款及選舉事宜等黨務。在架構上,主席仍然作為民主黨的最高領導,黨主席和中委會保留對重大政策的最終決定權;黨魁位居中委會之下,須向中委會負責及列席中委會會議,此安排為避免出現「雙領導核心」。
據悉,民主黨研究過本港公民黨和其他海外民主政黨的組織架構,認為「兩頭馬車」式的領導層,例如主席及黨魁並排管治,兩者未必能有效分工。
修章建議民主黨黨魁的任期為兩年一任。選任安排是每逢立法會換屆選舉後,由當選議員互選出黨魁,並經當屆中委會委任;到兩年後的9月,立法會黨團再次互選黨魁,同樣由時任中委會委任。由於黨魁肩負政策制定及行動工作,該黨「政策行動部」在改革後亦會歸立法會黨團管理。
而今次修章另一重點,是在黨章列明現任立法會議員不能參選民主黨主席。
該黨「黨政分工小組」召集人蔡耀昌對本報表示,現行黨章無規定黨主席必須由立法會議員擔任,只是過往一直由議員兼任此職,分工有助主席更專注黨務發展、籌款等內部工作,亦包括選舉部署。
可「一老一少」配搭
他續稱,日後黨主席和黨魁將分別由會員大會及立法會黨團選舉產生,人選配搭可以是「一老一少」,由具經驗的資深黨員擔任主席能夠壓場,亦對籌款有幫助;相反由較年輕黨員出任此職,則可累積知名度。他又說,黨中委會以往花不少時間討論政策,變相攤薄處理黨務的時間。
12月3日的民主黨特別會員大會將處理涉及修章的5項決議案,包括修改該黨《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和《一般附則》。其中設立立法會黨團及黨魁,以及列明黨主席由非立法會議員擔任的2項特別決議案,須得到與會會員75%以上贊成票才可獲通過。蔡耀昌透露,工作小組諮詢過黨內各地區支部,大致贊成今次修章建議,希望在特別大會能有足夠支持。
而就黨魁的選舉及委任方法,民主黨中委、九龍西支部主席馮文韜提出修訂,建議黨魁由立法會黨團、黨內區議員及社區主任以計分制共同選舉產生,再交中委會委任。據了解,民主黨內有意見認為應加強黨魁選舉的代表性,如加入區議員、社區主任或支部投票。有關修訂同樣安排在下月3日會議上表決。
撰文:羅奕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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