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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9日

煽動罪處理港獨 胡漢清指不過時

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資深大律師胡漢清認為,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第9、10條的煽動罪及第14條賦權警務或公職人員移走煽動刊物,均可應用於處理校園港獨問題。他不認同有關法例過時,「擺得喺度就係法律」。

胡漢清表示,掛港獨橫額和派發單張的行為屬嚴重違憲,必定有法律後果。香港不可能在國家安全方面出現法律真空,「你一邊同中央講現有足夠法律處理,一方面又話法例已經過時,但又唔肯為《基本法》23條立法,咁咪即係呃中央?」他提出,執法機構應調查案件,然後交予法庭決定,「有啲人話掛乜都得,really?咁曾德成坐嗰兩年監係做咩事?」

胡漢清強調,言論自由非絕對權力,他引述《公民及政治權力國際公約》第19條,當中列明行使發表自由權利時附有特別責任和義務,須予以某種限制,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另大學法律學院亦有責任出聲,「我唔會怪學生,但為人師表的應該出來講清楚係有責任。」

前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公民黨吳靄儀周五撰文提及《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罪。她稱有關罪行在1970年修訂後從未試過動用,而兩個律師會在1996年均認為煽動罪屬過時,是殖民地主義和以言入罪,可用作對付批評者的武器。她認為,無人能夠阻止政府以煽動罪起訴學生,但肯定會即時落得「政治檢控」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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