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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8日

舉證責任在被告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向本報表示,誹謗訴訟的舉證責任在被告,被告須提出事實根據證明言論屬實。

就梁振英入禀的法律理據,湯家驊指出,按照誹謗定義,個人在公開場合的言論,若損害事主名譽,已可視為誹謗。被告的答辯理由只有兩個,分別是證明其言論真確、有根據,或其言論是基於公正評論。他強調,議員在「公正評論」上沒有特權。

如同一般普通法民事訴訟程序,雙方若經法庭展開訴訟,將要將相關文件呈堂、傳召證人,但湯家驊指出,此類案件開審前,普遍會歷時兩三年。至於特首要求梁繼昌賠償,湯家驊表示,本港過往涉及個人聲譽的誹謗訴訟,一般賠償金額最多數百萬元。

張達明憂寒蟬效應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昨日在電台節目表示,單從法律角度看,不可以說梁振英提出訴訟沒有法律基礎,但若官員動輒興訟,會產生寒蟬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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