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日
4位立法會議員被政府司法覆核宣誓案,昨日於高等法院續審,主要由代表劉小麗的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陳詞;他認為劉當時的發言並非誓言一部分,慢讀誓言亦不應視作拒絕宣誓,並透露對方事前曾向秘書處諮詢意見不果,可見她真誠。也難以不莊重為由撤銷其議席。
劉小麗於去年就職宣誓時,首先讀出以「本人劉小麗謹此承諾,本人由街頭進入議會……」開始的段落,才接上以「我謹此宣誓……」為開端的官方誓言;陳文敏認為該段落僅為前言(pre-statement),不屬於誓言一部分,即使前言提及「自決、自強」等字眼,亦有千百種解讀意思,故不應視為忽略、拒絕宣誓。
帖文批建制派非抗拒誓言
陳文敏解釋,劉小麗當時做法屬「可接受的行為規範(acceptable norms of behavior)」,難以視為「departure(違背)」誓詞或「拒絕(refusal)」宣誓,他亦以大學高桌晚宴及議員服飾為例,指難以就此制定標準及解讀含義,而宣誓時的禮儀(manner)亦從未統一列明,難以就此判定她不「莊嚴(solemnly)」。
陳文敏稱,劉小麗於法庭誓章中透露,當時曾有人建議她宣誓時穿着紅鞋及扔掉《基本法》,不過未有採納;他指劉小麗曾向立法會查詢宣誓事宜,但未獲建議,而她惟有翻看另一被覆核議員梁國雄過往的誓言錄影作參考,可見對方認真宣誓。
對於政府代表、資深大律師莫樹聯日前所指,劉小麗曾於其Facebook專頁帖文稱「慢讀是要彰顯誓詞的虛妄」,陳文敏解釋該文章引用捷克作家哈維爾的故事,而全文主題在於「一個極權社會,依靠謊言維繫……以滿足自己的權力慾」的段落,是要批評建制派而非抗拒誓言。
陳文敏亦提到劉小麗行動含政治性,應以更廣闊的規範看待,形容秘書長的宣誓要求較主席寬鬆,而政府方的要求則最為嚴謹,但宣誓規範事實上並非輕易訂明的事項,亦受傳統、歷史及文化等影響,故希望法官以過往的標準看待。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昨亦繼續陳詞。他強調《宣誓及聲明條例》中,未有列明何謂不「莊嚴」及不「真誠(sincerely)」,而政府於人大解釋《基本法》第104條後亦未曾修例配合及列明定義,因此亦無權處分以至撤銷議員資格。他指法庭亦非最終仲裁者,因其未必了解當時的狀況,故監誓的立法會秘書長或主席才適合判斷。
李柱銘指舉證須達刑案標準
李柱銘又指出,釋法中雖指「無效宣誓不得重新安排宣誓」,但認為如監誓人提點議員「更正」誓詞的「對話」,並不應視作「安排」,因此不受釋法影響,而監誓人亦至少應向議員詢問是否拒絕宣誓。李柱銘重申,過往梁國雄可於立法會使用道具,故舉傘等行為不應視為違法,而且若撤銷其議席,等同損害其選舉權,因此應把舉證標準提升至刑事案件程度。
代表羅冠聰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Philip Dykes)昨午亦開始陳詞,他提到當日尚有多位議員如鄭松泰、邵家臻、黃碧雲等於宣誓時加入誓言以外字句,但均未被追究,質疑政府做法或有政治目的,亦涉嫌濫用法院程序。
另一位被覆核議員姚松炎昨未有現身,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今日將緊接戴啟思後陳詞,預計可於原定3日審訊期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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