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5日
政府司法覆核青年新政立法會議員梁頌恆、游蕙禎宣誓資格,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將於今午3時30分頒下書面裁決,兩人會否失去議席或隨之揭盅。終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Justice Henry Litton)昨天在港大法律講座中主動談及案件,稱一個人有否按規定宣誓是「事實的問題(a question of fact)」。他認為梁游明顯拒絕宣誓,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他們應被取消議員資格。
烈顯倫昨日以「Discipline of Law(法律的紀律)」為題發表演講,引用多個例子,強調法官及裁判官應根據案情中的事實作出判決。他在總結部分主動提起近日宣誓風波引起的司法覆核,表示根據11月3日高院審訊內容,有壓倒性證據顯示梁游二人拒絕宣誓,「(宣誓)是沒有偏離法定形式的空間。(偏離的)法律後果是被取消就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句號。」
指特首提覆核不尋常
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假如有關人士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若已就任者必須離任;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就任資格。烈顯倫認為,梁游從未正式成為議員,案件與《基本法》第79條立法會主席宣告議員喪失資格的條文無關,「(宣布違反宣誓條例)是法官的管轄權範圍,否則又有誰有此管轄權?」
他指出,如遵守正確的「法律紀律」, 法官在11月3日聽取各方陳詞後,已可即時作出判決聲明,再視乎需要在稍後闡述理由。「在如此重大的事情上,無限期休庭(adjourned the case sine die)不是一個適當的選擇,好像當這案件只是又一天的工作(just another day at the office)。」
烈顯倫又表示,今次司法覆核申請由特首梁振英親自提出,「完全是不尋常的事情(totally unusual)」,對於案件不是由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甚至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負責審理感到「奇怪(odd)」。
出席同一場合的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回應時表示,人大今次就《基本法》第104條解釋的第一點指明,宣誓是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直至完成宣誓之前,甚至不能享受相應待遇。他指出,人大的理解似乎與本地現行法例對立法會議員任期的理解有分別,亦引起追溯力的問題。
在司法覆核中代表政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亦有參加講座。他表示,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議員是否已經就任並不重要,因為只要未曾遵從宣誓要求,法例都要求該議員必須離任。
市民入稟挑戰11議員
另外,在翠華茶餐廳任侍應的愛港之聲成員陳嘉偉,昨天在召集人高達斌陪同下,到高院入稟提司法覆核,要求法院宣布11名立法會議員宣誓無效,褫奪他們的議員資格,包括羅冠聰、朱凱廸、鄭松泰、梁國雄、陳志全、張超雄、尹兆堅、鄺俊宇、黃碧雲、林卓廷及邵家臻。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創會會長鄭玉佳日前亦已入禀挑戰8名立法會議員的宣誓有效性,並要求法院宣告有關議席懸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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