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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30日

麥齊光案終院判詞:乏互持單位證據

前發展局局長麥齊光【圖】與前路政署助理處長曾景文被控詐騙政府租金津貼案,月初獲「終極翻案」脫罪。終審法院周五頒布判詞,指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兩名被告上訴得直。終院常任法官李義指出,並無直接證據推論出麥齊光與曾景文一開始即有協議互相持有對方單位(cross-holding),以構成詐騙政府租津,認為控方及上訴庭作出有關推論是「難以置信」(inherently implausible)。

對租安排屬合法

麥齊光及曾景文在1985年同月同日購入北角城市花園同一面積、同一坐向的上下層單位,然後互相租予對方,並向政府申領租津,直至先後在1988年及1990年獲政府分配宿舍。曾景文租住的單位在1990年由曾景文安排出售,賣樓收益歸曾景文所有;麥齊光租住的單位則在1992年以類似方式出售,賣樓收益歸麥齊光所有。

法官在判詞指出,根據公務員申領租金津貼規定,對租單位(cross-leasing)的安排屬合法,而控方一直缺乏直接證據,證明麥齊光及曾景文在購買單位時已達成互持單位協議。

判詞指出,控方有關同日購買同一面積、同一坐向單位的質疑,並不能肯定推論兩人互持單位,亦可解釋作兩人有意對租單位。「假如對租單位已可合法申請租津,很難想到他們有何動機要違法互持單位。」

對於兩人分別在1990年及1992年出售租住單位,法官在判詞指出,其時兩人已停止領取租津,而證據當中有一份寫於1990年、已褪色的傳真,證明兩人曾委託律師草擬信託協議,讓雙方交換單位。儘管最後並無達成有關信託協議,但法官形容,這份傳真「明確支持」上訴人的案情,即兩人確有交換物業的安排,亦令兩人早在1985年即互持物業的推論難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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