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5日
高等法院周五續審《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遇襲案,庭上播出首被告葉劍華去年3月17日被捕後的警署作供影片。警員多次詢問葉劍華受誰所託,葉劍華說「我唔想講」,並否認有其他人參與,自己也不知因何事要斬劉進圖。
不知斬劉原因
港島總區重案組高級偵緝警員黃偉基供稱,葉劍華由皇崗口岸帶返落馬洲管制站後,在警誡下表示,「我都係收人錢做嘢咋,我負責揸車咋,斬人係華仔(次被告黃志華)斬㗎」。
葉劍華在同日另外兩份71分鐘及11分鐘錄像口供中透露,自己不認識劉進圖,事前也沒有見過他,而是上網查到《明報》位於柴灣的辦公室地址,曾跟隨劉上下班回寓所,認出劉及其座駕和掌握他的早上行蹤,至案發前一周,葉稱與次被告共6至7次跟蹤劉出門上班。
葉劍華又提到,在案發當天早上,駕駛名下一輛豐田房車接載次被告,到九龍塘改駕早前經改裝的涉案電單車,並由劉進圖寓所跟蹤劉至西灣河案發現場,停在劉座駕左前方。葉劍華語氣顯得平靜地說,「由黃志華落車斬佢(劉)」,持續約10秒,「斬完就開車走」。
日前多位證人供稱施襲者及司機穿黑衫黑褲黑頭盔。葉劍華則表示,涉案當時穿黑色背心、藍色風褸,而黃志華則穿黑衫黑褲,而自己戴朱紅色頭盔,又說不記得黃的頭盔顏色。
葉劍華在作供中承認,自己在上海街近廟街購買案中兇器牛肉刀,並與次被告一同在元朗偷取案中電單車及行車證,事後把牛肉刀、手套丟入元朗梧桐河中,以及丟棄兩人頭盔。
兩人犯案後在西灣河棄置電單車,並分開坐的士離開,葉說,兩人透過電話約好在九龍塘會合往上水,及後葉再致電次被告提議回內地,並一同經羅湖口岸往內地按摩。
葉劍華在三四天後曾隻身短暫返回粉嶺寓所,作供時承認因斬人案「避一避」,並因怕被認得,丟棄犯案當天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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