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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6日

梁麗幗申政改覆核被拒 港法院無權干預人大常委會決定

學聯前常委梁麗幗以個人名義就政改第二輪諮詢提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政改方案不合憲,以及政府須考慮重啟次輪諮詢。高等法院周五頒下判詞,拒絕給予司法覆核許可。

法官區慶祥指出,人大常委會對政改方案有最終批准權,特區政府無責任就任何人大8.31決定以外、不可行的選項進行諮詢。

法官在總結時指出,梁麗幗一方不合理地提出爭辯,其理由沒有勝訴機會,故拒絕受理。此案上月進行覆核申請聆訊時,梁麗幗一方曾表示若覆核受理,將申請臨時禁制令阻止立法會表決。協助梁麗幗的律師文浩正周五表示,他們會先研究判詞,再決定是否上訴。

人大有最終批准權

梁麗幗就政改提出司法覆核,主要針對人大8.31決定,認為人大常委會違反了在政改五部曲中第二部的角色,故8.31決定中訂下的特首普選框架,對香港應無法律效力及約束力。特區政府根據8.31框架進行次輪諮詢,法律基礎有誤,法庭應頒令推翻。

判詞指出,首先8.31決定來自人大常委會,香港法院無權對此作覆核;今次被覆核的對象是政府進行第二輪諮詢的決定,申請人必須指出,假設諮詢基礎真的有誤,這個錯誤會對諮詢本身構成實質的影響。

然而,法庭認為,任何即使經立法會通過的政改方案,人大都有權在五部曲最後一部不予批准;因此,即使港府對8.31框架在香港法律上是否有效真的理解有誤,但由於人大在決定中已清楚列明它可接受的政改框架,任何在此框架以外的政改建議,都只會淪為不可行的選項。

另外,法庭接納政府一方指出,它沒責任就不可行的選項進行公眾諮詢。

申請人亦提出,在第二輪諮詢報告中,政府對不接受白票「守尾門」方案沒給出合理解釋,對選民權利構成不合理限制。

法庭認為,包括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等提出的方案已包含在諮詢報告之內,立法會及特首已充分聽到公眾的相關意見,而這牽涉政治考慮,應由立法會處理。

謹守司法立法權力分立

另外,判詞亦指出,政改方案仍有待立法會表決,未知能否獲通過,若最終被立法會否決,無任何方案會被寫成法例,現時要覆核次階段諮詢是過早。法庭必須謹守司法與立法權力分立的原則,應盡量避免干預立法程序及批准在立法前階段的覆核。

對於梁麗幗一方提出一旦立法會通過方案,要在五部曲餘下步驟完成前再申請覆核,時間上可能不足。

法庭認為,此申述無先例可援,申請人不能假設時間不足,尤其政府一方在陳詞中已講明立法會通過方案以後,申請人仍有足夠時間覆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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