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6日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滬港通)於2014年11月17日正式啟動,今後國際投資者可以通過港交所(00388)買賣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股票;同樣地,合資格中國境內投資者也可以通過上交所買賣在港交所上市的股票。
滬港通一方面是中國資本市場的重大制度創新,有利於深化中國金融改革,擴大金融合作,推動證券市場和人民幣的國際化;另一方面,對香港是一個前所未有的機遇,可為香港資本市場的長期發展提供動力。預期滬港通將提升香港市場的流通量及擴大投資者基礎,並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的地位。
滬港通正式啟動前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月14日聯合下發《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簡稱「81號通知」)和《關於QFII和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簡稱「79號通知」),規定了滬港通涉及的中國所得稅、營業稅和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等稅收政策,明確了投資者一直以來期盼澄清的稅收政策問題。
根據81號通知,自2014年11月17日起,香港市場投資者 (包括企業和個人) 通過滬港通投資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將獲暫免徵收中國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原來香港市場投資者投資A股的股息紅利所得,需按照扣繳方式徵收10%的預提所得稅,若投資者可享受更低的稅收協定優惠稅率,可向支付股息紅利的企業的主管稅務機構申請退稅。
此外,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A股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至於印花稅方面,香港和中國內地現行的相關印花稅規定適用於滬港通──即買賣香港股票雙方需分別繳納交易額0.1%的印花稅;買賣A股時僅賣方需繳納交易額0.1%的證券交易印花稅。
QFII/RQFII稅務同時明確
根據79號通知,自2014年11月17日起,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取得的來源於A股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然而,QFII和RQFII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取得的上述所得仍需要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由於中國自十多年前引入QFII制度以來稅務處理一直未得以明確,上述政策有助釐清投資可能存在的不確定因素。
此外,投資者通過QFII和RQFII買賣A股的差價收入,按現行政策規定免徵營業稅。雖然投資A股所涉及的營業稅問題已經明確,但通過滬港通和QFII/RQFII進行的期貨和其他權益性投資的營業稅處理仍待明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聯合發布的81號通知和79號通知,澄清了滬港通投資者和QFII及RQFII投資者的稅務問題,這是中國證券市場有關稅務政策的一個里程碑。雖然適用的所得稅暫時獲得免徵,但這仍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或QFII/RQFII投資,消除了稅務政策方面的諸多不確定因素,提高了投資的可預測性。對於QFII和RQFII歷史遺留的A股轉讓差價資本收益問題,79號通知澄清這些收益應繳納企業所得稅,關鍵在於對中國稅務應作全面處理。因此,我們預計中國稅局可能會推出更詳細的稅收徵管指引,讓納稅人能夠更方便地按章納稅。
我們無法預計國務院和有關部門未來何時會對股票轉讓差價暫免所得稅的規定進行重新審議,但屆時的資本市場狀況和投資者情緒,將可能是重要的考慮因素。81號通知所規定的對內地個人買賣港股價差,暫免個人所得稅三年的規定,可作為境外投資者暫免所得稅的期限參考。中國目前的稅法給予不同的納稅人各種減免稅優惠,而這個「暫時」的期限可能很長。例如1998年推出的中國境內個人轉讓A 股所得,暫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至今仍然適用。滬港通稅收政策的出台,是機遇也是挑戰,我們期待以此為開端,中國證券市場可建立起更完善的稅收徵管環境。
邢果欣為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中國稅務合夥人
梁愛麗為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企業稅務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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