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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4日

李家濤 解牛集

中國對企業監管落實「顛覆性」改革

中國國務院今年7月底通過的《企業訊息公示暫行條例》,於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的實施,因政策與金融投資買賣沒有直接關係,因而並沒有引起投資者太大的注意力;然而,從政策對中國企業營商環境、以至經濟轉型的重要性來說,其實應該得到更大的重視。因為此舉不僅是國家「破天荒」建構了一個以訊息為核心的新型監管制度,反映當局對企業監管的理念、模式和實際操作都具有「劃時代」的變革意義,而且更體現了中國在利用市場力量推行經濟轉型的當下階段,不斷加快市場化步伐,其結果反過來也對投資市場產生一定影響。

事實上,為了改變對企業的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加強事後監管,國務院力圖打破一切阻力,建立一個嶄新的企業訊息公示制度,把企業營運的相關訊息透明化、公開化,藉此擴大社會監督,促進企業誠信自律,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政策目標十分清晰。

監管模式換腦筋

過去,中國對企業的財務和經營監管,透過經營和財務年檢、企業申報、工商部門審核,但問題依然不斷浮出來。如今改為年報並只作公示,工商部門不再審核,亦即由事前監管改為事中及事後監管,是否能夠扭轉局面,委實令人關注。

無可否認,《企業訊息公示暫行條例》一改過去的事前監管模式,加大政府和公眾在事中及事後的監管力量。當企業訊息公開化、透明化,並且公示之後,讓公眾洞悉,理論上,企業當更注意自身商譽和信用在市場的形象,從而產生自律,通過自律,不僅把監管成本降低,而且市場和公眾的監管力量,可以消除了「灰暗」的監管包庇地帶。

強化自律、企業重視自身的商譽和誠信,並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從而能夠提升企業的治理水平,降低事前甚至政府過多干預的成本,可以說這是事中和事後監管的政策理念和目標。

誠然,市場或公眾的外部監督力量,確實對企業有一定監督和警惕效果。曾任教於美國麻省斯隆管理學院(MIT Sloan School of Management)的學者Caroline Flammer,曾搜集在美國上市企業於1980至2009年間公布有關環境訊息後投資市場反應的訊息,並以「事件研究法」(Event study)加以印證。所謂「事件研究法」是統計方法的一種,是研究當市場上某一個事件發生時,股價是否會產生波動,從而產生「異常報酬率」(abnormal returns),據這些資訊,去了解股價的波動與該事件是否相關。

Flammer的論文指出,近三十年來,環保要求的社會壓力增加,加大了對環境有害行為的處罰,但也減弱了對善待環境的正面讚賞的反應,這個結果也很容易理解,因為善待環境已然在大眾心目中變成為「理所當然」之舉。

企業股價波動的啟示

印證股市的反應,投資者對企業有損環境的事件公布,負面性反應較為激烈;反之,對善待環境的事件公布,正面性反應愈為減弱,亦即相關企業在有可能造成有損環境的事件公布後,股價下跌幅度愈來愈凌厲;反之,當有關善待環境的事件公布後,股價的正面反應相對漸小。由此可以看到,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已然在公眾心目中視為「應盡之責」;與此同時,通過公共評價、公眾監督來提升企業自我管治的質素,無疑亦是大勢之所趨(讀者可參考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Stock Prices : The Environmental Awareness of Shareholders, May 2012一文的論述)。

簡而言之,有關企業的「訊息公告」,會對市場產生訊息效應。投資者對於未能即時公告企業重大事件資訊的企業,藉由持股而採取懲治企業行為,形成一股外部監督力量,令公司高層不得不加以重視,並遵守監管機關為強化公司治理所訂定的相關規範,設法維護與股東之間的良好關係。

市場力量糾正缺失

如今實施《企業訊息公示暫行條例》,是以事中和事後監管來取代過往「效用有限」的事前監管。對中國來說,的確是一次在監管理念和模式上的「顛覆性」新政。但監管能否生效,除了自律和市場力量,也需要對違規和違法作出有效懲治。

據《條例》規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及當地有關部門建立本轄區內的部門聯動呼應機制,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頒發榮譽等工作領域中,將企業訊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有違規紀錄而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這樣一來,很大程度對企業的自律和鞏固誠信有一定約束力。

另一方面,企業的訊息公示,與該企業有生意往來的交易夥伴亦可一覽無遺,洞悉其經營誠信紀錄,並據此作為交易的參考。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不能讓其誠信和商譽有所污損,以免損及其經營和溢利,甚至如上文所述,上市企業的股價下跌,投資者拋售該公司股票,作為對其誠信有損和企業社會責任薄弱的「懲罰」,都可體現事中和事後監管的有效性。然而關鍵是,政府間的訊息如何互聯互通,所公示的訊息,各政府部門和市場能否有效共享,顯然是十分重要的一步。

據《條例》,對政府間訊息的互聯作出的專門規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應按國家社會信用訊息平台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訊息互聯共享。

違規違法者自食惡果

總括來說,企業訊息公示,是一個成本低、透過外部力量實現有效監管的制度。通過實施《企業訊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若有失當的營運行為,工商部門在督促未果後,便會把其列入經營異常目錄;而配合《條例》實施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就明確了公示企業訊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等四種異常情況。一旦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屆滿3年仍未消失,則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另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訊息公示暫行規定》,工商部門對企業作出處罰決定的相關訊息,也將通過企業信用訊息公示系統或門戶網站向公眾公示,加強制度落實的力度,可見實施《企業訊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做出了相當周詳的制度安排。照目前市場化改革形勢來說,改革步伐已經加快和細化到微觀企業的層面。

據國基會(IMF)上周三(10月8日)發表最新一期的《全球金融穩定報告》中指出,隨着中國經濟增速放緩,中國企業償債能力和盈利能力同共削弱,企業的脆弱性與日俱增。

市場化改革關鍵時刻

很顯然,中國近年投資率佔GDP仍高達50%,但投資產出率卻不斷下降,企業的投資效率每況愈下,關鍵原因,在於缺乏有效的開放與競爭,無論在市場准入或在資本配置上,市場的力量都無法發揮充足的作用。

因此,今次總理李克強加快市場化改革的速度,落實《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確立企業資訊公示制度,並據此來促進企業誠信自律,擴大社會監督,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無疑是根本的改革之道,也是中國經濟轉型成敗的關鍵,因為只有釋放企業尤其是中小微型企業的競爭力和創新力,減少政府過多的干預和不必要的事前監管、事事審批,才能夠提升企業的營運效率。可以說,習李政府的經濟市場化改革,目前已走到了「攻關」的重要階段。

香港科大商學院資深副院長及管理學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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