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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6日

徐家健 經濟3.0

康宏案中有案的關連交易

康宏風暴,可能是回歸後本地最矚目的金融圈奇案。這宗奇案牽涉甚廣,風眼中幾位主角最近亦起了戲劇性轉變。根據《信報》12月1日的報道:

「康宏環球(01019)(前稱康宏金融)前董事曹貴子與兩名集團前高層,被控於康宏收購信盈國際的交易中串謀詐騙,以及在年報作出虛假陳述,區域法院昨裁定3人全部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訟費事宜押後至下周一處理;法官認為曹貴子是信盈大股東,可見於公開紀錄,他在康宏角色亦人盡皆知,3人根本無必要隱瞞或協議隱瞞。」

學者眼中企業管治好教材

無必要隱瞞或協議隱瞞的,原來是控方指控3名被告沒有向聯交所、康宏董事局及股東披露的一宗「關連交易」。

正如法官在判詞的一個註腳所說,上巿規則的「關連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s)與會計準則的「關聯方交易」(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是相近但不相同的概念。為了方便討論,這裏我統一稱之為「關連交易」。

案中,當年康宏收購信盈國際之所以被控方視為「關連交易」,原因又正如法官所講,曹貴子是信盈大股東,而他在康宏「實質董事」的角色亦人盡皆知。案中有案的是,判詞中竟提到另一宗值得比較的交易,法官這樣引述第二號證人許培宏(PW2)的供詞:

「PW2在盤問之下,承認按集團董事吳榮輝指示,於2016年2月至10月期間,擬就4份簡單、佔一頁紙的貸款協議:借方是康宏控股非間接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Forthwise International Ltd,而貸方是Forthwise Ltd,4份協議總共涉及90,000,000元,不需利息,沒有抵押,亦無列明還款期。」

難怪,法官亦覺得這宗貸款交易的安排及條件確是有點奇怪,亦不合商業社會邏輯,當中亦可能有人作出不當之決定。問題是,這類異乎尋常的交易又算是「關連交易」嗎?翻查網上資料,當時吳榮輝是康宏的總裁及董事,而貸款前6天辭去借方Forthwise International Ltd董事之位的唐慶年,卻又是貸方Forthwise Ltd的大股東。至於身為康宏總裁兼董事的吳榮輝,竟然後來才申報當年曾持有康宏股份!

什麼是關連交易?誰是關連人士?根據《上市規則及指引》,關連交易指與關連人士進行的交易,而關連人士則包括發行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 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等。唐慶年雖在交易6天前辭去董事之位,但其實關連人士還包括過去12個月曾任發行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董事的人士。雖不是主要股東,但既是董事兼最高行政人員,當然也有責任確保公司遵守關連交易規則。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上市法團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亦須披露其在上市法團及該上市法團的有聯繫法團的股份及債權證權益。

康宏案中有案,同一上市公司,不同執法機關不約而同只針對個別有關股權披露和關連交易的問題,在學者眼中確是企業管治的好教材。大小股東又怎樣看呢?

平衡利益衝突與有效交易

因為Enron事件,引起美國學界以至監管機構對關連交易再度關注,著名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應運而生。本地的康宏事件可以相提並論,從企業管治的成本效益角度出發,關連交易真的是十惡不赦嗎?

不一定。經濟學對關連交易的傳統觀點有二:其一,利益衝突的觀點,關連方與管理層有利益衝突,交易導致管理層難以股東代理人身份好好發揮良好企業管治的監察作用;其二,有效交易的觀點,管理層因關連方的身份獲得市場以外的有用資訊,交易因此提升交易效率。有效的企業管治,因此無必要一刀切禁止所有關連交易。香港的關連交易規則,目的正正是確保發行人進行關連交易時能顧及股東的整體利益。為防範關連人士利用其身份取得利益,規則要求:(一)通知股東有關交易;(二)獨立董事及獨立財務顧問對重大交易提供意見;(三)重大交易須經獨立股東投票表決。

法官說得好,有關信盈的交易不是公開紀錄便是人盡皆知,根本無必要隱瞞或協議隱瞞。法官又說得好,有關Forthwise Ltd的貸款交易的安排及條件都不合商業社會邏輯,當中亦可能有人作出不當之決定。今時今日,香港想好好鞏固我們原來的金融業優勢,資訊流通至為重要。要披露的依法披露、須表決跟程序表決,關連交易可以是提升效率的交易,香港仍然可以是提升國家國際地位的國際金融中心。

美國克林信大學經濟系副教授、香港大學香港經濟及商業策略研究所名譽高級研究員、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經濟研究中心成員

http://www.facebook.com/economics3.0

 

(編者按:徐家健教授最新著作《經濟學說藝術投資》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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