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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

麥寶龍 解牛集

政府須修稅例 鼓勵企業研發

近年香港銳意發展成為國際創科中心,並冀透過科技推動經濟進一步發展。要達致這個目標,必須把資源投進研究和發展(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R&D)。香港的R&D開支佔本地生產總值(GDP)的比例一直偏低,不時受到詬病。特首林鄭月娥在2017年度的《施政報告》中提出,要在5年內把研發的投入,由佔GDP的0.73%,到2022年提升至GDP的1.5%。

根據政府統計處在本月23日發表的香港創新活動統計數字,香港的本地研究及發展總開支在2018年達244.97億元,較2017年的222.13億元上升10%,佔本地生產總值的比率為0.86%,反映政府的政策初見成績。

科研活動的開支,在各國政府的政策上都有着墨;或反過來說,政府在科研支出上,扮演一定的角色,而非完全依賴由自由市場之手主導。原因在於經濟的持續增長,很多時是依靠科研去驅動,以改善當地人民的生活質素。

寬減激勵私人部門

另一方面,雖然科技創新為社會帶來不少好處,但也有學術研究發現,創科研究的成果亦受到經濟學上的限制,即研究成果轉化為商品或服務後,會產生一種所謂的「溢出效應」(Spillover effect)。按經濟學對溢出效應的解釋是,當一個經濟行為出現,往往會影響到其他經濟行為。

換言之,某個企業的創科行為會產生外部性影響,這種「溢出效應」流散出來的速度和影響,會對其他企業的盈利有不利影響,反映創科的社會回報高於在企業領域的回報。這樣一來,對私有部門的企業或個人來說,創科的研發有市場不足的利潤誘因,結果往往造成私有部門投資不足(Under investment)的情形。

由此我們可以理解,第一,創新科技對驅動經濟成長十分重要;第二,由於基於創科投資的社會回報高於私人部門的回報,因而政府在政策上對研究和發展進行介入,透過稅務政策來糾正上述這個在私人部門投資不足的現象,便顯得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不少國家透過稅務寬減去刺激私人部門在R&D上的投資,情況相當普遍。

特區政府去年11月2日在憲報刊登《2018年稅務(修訂)(第7號)條例》(下稱《稅務修訂條例》),以落實行政長官2017年《施政報告》的建議,為企業在本港進行研發活動的合資格開支,提供額外稅務扣減。此舉目標很清晰,即為鼓勵更多企業在本港進行研發,藉此推動香港的科技創新及經濟發展,以及培育本地研發人才。

開支扣稅提供誘因

其實,針對科研開支提供稅務扣除在本港並非新事物。在2018年和2019的稅務修訂前,《稅務條例》(第112章)的第16B條「研究和開發的開支』已有所觸及。

值得一提的是,香港稅例對資本性開支不可以作稅務扣除,不過,此稅例條款容許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人士就關乎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的研究和開發所招致的開支,包括在招致有關開支的課稅年度內用以進行研發所購置工業裝置及機械的資本開支,可獲得100%稅項扣除。

換句話說,《稅務條例》第16B條「研究和開發的開支」對獨特性的「納稅體」,即使其研發所招致的開支,如購置工業裝置及機械的資本開支,都可以獲得100%稅項扣除。這個扣除額是1元的開支,取得1元的扣稅,對企業的吸引力並不太大。

《稅務修訂條例》把上述舊有的第16B條「研究和開發的開支」改編成經修訂後的第16B條「研發活動的開支」及新增的附表45「扣除研發開支」條款。據《稅務修訂條例》釐定,符合資格的研發開支將劃分為「甲類開支」和「乙類開支」。甲類開支指舊有16B條「研究和開發的開支」所涵蓋的研發開支,可享有100%稅務扣除。

乙類開支則根據附表45「扣除研發開支」第2條和第4條所指的合資格研發活動,主要是為拓展知識而進行的自然科學或應用科學方面的活動;為任何可行性研究或就任何市場、工商或管理事務的研究而進行的系統性、調查性或實驗性的活動;或在有機會取得新的科學或技術上的知識及理解的情況下進行的原創性及經規劃的調查。

自2018年4月1日起,香港公司只要在本地投入指定新科技的研發,其投入的研發資金,將獲得額外的稅務優惠政策。

乙類研發開支加計扣減的稅額可以較前提高。首200萬港元可獲300%加計扣除,餘額仍可獲200%加計扣除,而加計扣稅金額不設上限。

討論至此,我們不妨從宏觀層面,審視研發開支的問題。既然科研有社會價值,但基於研發的社會回報高於私人部門的回報,因而往往造成研發開支投入不足的問題,可見政府在這事上扮演一個角色,需要有政策的介入,是時勢所需的施政責任。

四種途徑刺激R&D

政府介入有什麼政策工具,以糾正私人部門研發投資不足的問題?筆者認為,有四種政策選擇途徑,包括:第一,稅務政策是其中一個選項。正如政府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的第16B條「研發活動的開支」及附表45「扣除研發開支」,把合資格的乙類研發開支,提高加計扣稅的金額,以提高企業增加研發開支的積極性。

第二,可通過補助金的形式。

第三,從法律層面,對研發成果作出技術專利權的保護。

第四,能夠促進科研投資的其他工具。這「其他工具」是什麼呢?譬如,增加對大學科研的撥款,對大學或合資格研究機構的科研項目提供額外津貼,直接或間接增加大學或科研機構的資源,以吸引本地和外國的研究人員和學者雲集香港,這一點十分重要。

環顧世界各地政府在這四種政策工具上的選擇,我們先看看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國家。北歐國家如瑞典、芬蘭等,其政府的介入程度相對很低,甚至不採用稅務優惠和補助金工具,但意外地,其私人部門在科研的資源投放甚至參與投資的項目卻相當高。

以芬蘭為例,該國政府透過推出不少優惠政策,鼓勵私營界別參與及投資研發,發展出由私營企業界別主導、大學及學術機構配合研發的一種由商界主導的「生態模式」。

紐西蘭政府則傾向對研究採用補助方式,而不採用稅務優惠,據OECD的報告提到,其所持的理由是該國政府希望保持稅務的中立性。

何謂稅務中立性?對這個問題有兩種看法。扼要來說,其一、一項收入或所得,不會有兩種不同的稅則作雙重徵收。譬如,企業或個人的所得或收入,不會因為有所得稅和資本增值稅而被徵稅兩次。

其二、這個看法似乎更類近紐西蘭的情況,即沒有因稅務優惠而製造了一個對某些企業或個人形成差異性的對待,從而改變了其商務行為。有些已發展國家,如英國、法國和美國,其政府採取了一種混合稅務優惠和補助的政策工具,鼓勵私人企業作出科研投入的決定。

各國有別因時制宜

各國之間究竟選擇哪一種做法,顯然需要按照它們國家自身的情況和條件,包括有沒有天然資源、人才資源、經濟發展的程度等因素因時制宜,因國情而定。但其中有兩項因素,筆者認為值得討論。

其一是視乎該國或該經濟體過去的創科表現,即過去的往績紀錄(track record),譬如在某一類或領域的創科研究有突出的成就;其二是當地的工業架構等。就這兩項因素,香港從中可以得到什麼啟發?香港對《稅務條例》(第112章)進行修訂後的第16B條「研發活動的開支」及附表45「扣除研發開支」的執行有什麼問題,囿於篇幅,筆者將另文討論。

【修訂稅例鼓勵企業研發投入.二之一】

作者為香港科大商學院會計學系高級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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