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4日
在現今數碼年代,科網企業巨擘透過各種數碼業務賺取大額收入,傳統的徵稅制度卻存在嚴重缺漏。為防堵跨國互聯網大公司避稅,多國紛紛提出徵收數碼稅,並擴大課稅範圍,除了企業最終利潤外,還有企業在本地的營業收入。歐盟和澳洲之前已提出徵收數碼稅,今年再有英國、法國及紐西蘭等國家也提出開徵這個新稅種,甚至印度、南韓、墨西哥等國也在考慮作出類似做法。
筆者本文正是要討論數碼稅問題。首先,扼要地說,傳統稅制是按收入徵稅。一般徵稅準則按企業的收入是在哪裏創造,就在哪裏課徵(income is taxed where value is created)。然而,在數碼經濟時代,透過互聯網,一家企業不需要在某一個國家有實際辦公室甚至人員便可以獲得收入,由此可見,數碼時代經營模式的改變,對傳統稅制也產生了巨大的衝擊。
傳統稅制跟不上時代
不少國家包括印度等公開批評,科技互聯網公司在現時的稅制下所繳付的利得稅,實在太少,也很不公平。譬如,有一家企業在臉書(Facebook)上刊登廣告進行促銷,但其目標廣告促銷的對象是法國顧客,而商家賣廣告的促銷平台──臉書,其經營所在地則是在低稅制國家,如此一來,臉書就可以聲稱其主要收入價值的創造,是在低稅制的這個國家裏,導致法國政府從廣告那裏只能徵得微不足道的稅款。
走筆至此必須指出,目前提出的數碼稅,並非取消過去一直沿用的收入稅,而是在收入稅以外再加徵數碼稅。
事實上,規模龐大的互聯網企業,如谷歌、亞馬遜、蘋果及臉書等,其價值是由其用戶所產生。因為數碼化,就很難決定公司到底在什麼地方提供了服務而創造出了價值(where value is created)。跟實體的製造商不同,這些製造商在生產所在地設有辦公室和廠房等,這些「實物」很難移動。反觀數碼化的企業,可能在一些國家的營業額很高,但那些顧客其實是臉書從其他國家附屬公司所賣廣告而取得的,但是,廣告真正投放地的國家卻很難收稅。
常設機構原則有缺漏
值得強調一點,在傳統實體經濟,判斷公司的價值產生地可取決於該公司的經營所在地、在當地的工廠、辦公室等,是按常設機構原則(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rinciple)作出判斷,從而按其收入來徵稅。但在數碼經濟,基於「網絡效應」(network effect)和數據的重要,用戶的使用也會產生出巨大價值。正如上文的例子,臉書在某國的高營業額,其價值便可能來自廣告投放地以外的用戶所產生。
歐盟提出,把所有大型互聯網公司都納入稅網。
方案有二,一是長期方案,按照淨收入徵稅。跟傳統的「實物存在」(physical presence),即前文提及按「常設機構原則」判斷其價值創造地從而課稅的做法不同,這個按淨收入徵稅方案,是以「應稅數位存在」(Significant Digital Presence)為基礎,以彌補按常設機構原則徵稅在數碼業務經營上的漏洞。哪些於所在地國家提供數碼服務所得超過700萬歐羅、用戶多於10萬,或有3000份數碼服務合約的互聯網公司,都該納入數碼稅網。
向大公司伸手較公平
方案二,則是在長期方案未執行前,先在現有的淨收入稅之外,再按營業額徵收。
一般情況,所得稅都是按照淨收入計算,很少按營業額。但歐盟提出這個按營業額徵收的方案,是公司在全球的每年數碼營業額超過7.5億歐羅,而且在歐洲的收入超過5000萬歐羅,這些公司應課的稅,就按營業額的3%徵收。表面看3%不算高,但假設公司的毛利率為10%,則按營業額3%徵稅,便相當於利潤的30%了。
歐盟把按營業額徵稅的目標鎖定在那些規模龐大的公司,原因很簡單,因為大型公司一般都擁有數量可觀的使用客戶,並掌握很多使用者所產生的訊息,使用者提供的價值較高,因而課稅事項清晰和更具公平性。
究竟哪類型數碼業務應該納入數碼稅法的範疇?主要範圍有三:一、目標式廣告是對焦當地居民;二、是把當地居民的數據賣給其他地方的商業經營體;三、是涉及當地居民在網上的相互交易。
「GAFA稅」背後利益衝突
很明顯,目前數碼稅的對象,無疑是對着美國的大互聯網公司,包括Google、Apple、Facebook和Amazon,故有人稱之為「GAFA稅」。美國總統特朗普對此表示強烈不滿,並批評歐洲國家若實行數碼稅,與開徵關稅無異,美國會以徵收關稅方式「以牙還牙」。
可以看到,徵收數碼稅的問題最終會染上濃烈的政治色彩,無疑須像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OECD)等跨國性的國際組織介入,一起去解決,而非一個國家可以單獨行事。
誠然,在歐盟,也有實行低稅率的國家反對設立數碼稅,如愛爾蘭。該國之所以吸引不少互聯網巨擘公司在當地註冊經營,就是因為該國實行低稅率制度,方便企業進行利潤轉移,假設互聯網巨擘公司要按當地的營收來徵稅,則愛爾蘭便失去「避稅」的功能,從而影響到當地的經濟和就業市場。基於歐盟內部自身也難以達成共識,使個別國家如法國及西班牙等提出自行開徵。
然而,個別國家自行開徵數碼稅也會出問題,因為美國會進行「報復」,所以加拿大決定把實施數碼稅暫時擱置,相信也是出於與美國關係的考慮。更重要一點是,數碼稅實施起來也可能面對一些問題,如「雙重徵稅」(double taxation)。譬如,在網上一筆交易分別在法國和英國達成,如何判斷買方或賣方,營收的應課稅所在地,是在法國抑或英國?問題都須注視和解決。
如今OECD就數碼稅,已向全球129個國家或地區進行諮詢,冀於2020年達成國際數碼稅方案。顯然地,通過OECD採取的「集體式」行動,使數碼稅在國際間實施的成事機會較高。
筆者認為,徵收數碼稅合理。因為互聯網大公司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是由用戶創造出巨大的價值。譬如,臉書在法國賣廣告,取代了法國的一些本地公司,如經營報章或電視台的企業,令這些公司營收減少,而法國政府亦因此而減少了財政稅收。財政稅收減少,對政府向當地人提供的公共服務,如教育以至治安防務也受到影響。
事實上,徵稅是把社會財富進行重新配置的手段。政府從稅收中進行「轉移支付」,向貧弱者提供支援,透過財富重新配置,以穩定社會秩序運行。從更寬闊的視角看,在全球化和跨國企業大行其道的今天,跨國企業在各地所賺取的財富,在一個地球下,財富或營收的總量也是有限度,相當於一個蛋糕,各國如何進行合理的分配,無可避免會產生角力。
其次,即使當地政府向跨國互聯網公司取得較之前更多的稅款,但互聯網公司也會把較多的稅負,以提高服務收費方式進行轉嫁。
OECD採取集體解決行動
因此,財富的轉移,不管從哪一方轉移到另一方,稅收本身最終就是把財富轉移到政府,為政府所用。究竟是由消費者一方支付、抑或由公司(即股東)支付,始終是一個如何把財富相對公平地、合理地進行配置的問題。
總括來說,由於跨國互聯網公司的營收和價值主要由客戶產生,因此按數碼稅來課徵,也是相對公平和合理的稅制安排。
按照目前情況來看,由於OECD如今已向全球129個國家展開諮詢,採取了「集體式」行動,去推動落實數碼稅;加上經過各國多年的討論和協商,國際間能夠達成協議共識的機會較高,企業界包括香港企業界和政府,亦必須認真對待這次全球性的稅制改革,及時作出準備和應對之策。
作者為香港科大商學院會計學系副教授
訂戶登入
下一篇: | 第四季做好防守部署 |
上一篇: | 業主同租戶共渡時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