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5日
本港市場經過數年討論,才接受上市企業創辦人享有同股不同權,原以為這安排只惠及個人,但年初忽然傳出有大型科網企業極力游說,希望進一步開放至企業法人股東也可持有同股不同權,隨即引來部分投資者批評,擔心變成永續特權。
基金界倡設日落條款
事實上,美國納斯特及新加坡交易所均無限制同股不同權股份由個人或企業持有;本港金融發展局亦曾撰文支持發展企業版同股不同權,以維持香港競爭力。
不過,投資界多次表明對同股不同權從個人股東延伸至企業法人股東有保留,因為適用於個人股東的保障措施(例如身故或離任董事後,特殊股份隨即失效),部分難以套用在企業股東身上。
投資基金公會行政總裁黃王慈明早前公開建議,港交所(00388)應為企業版同股不同權制定清晰的日落條款,並至少諮詢市場3個月。
為免橫生枝節,港交所最終把容許個人及企業股東持有同股不同權的市場諮詢分開處理。首家以個人身份持同股不同權的公司小米集團(01810)亦已在本月9日上市。
證券業協會主席張為國指出,個人版同股不同權剛實施,若照原定時間表在7月底再就企業版諮詢,時間上過於倉卒,故同意應押後諮詢,建議給予市場更多時間消化,了解同股不同權架構具體操作,才考慮是否擴展至企業股東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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