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日
中國自開放改革以來,國內的公司法及證券條例均作了多次重大修改。隨着更多中國企業躋身全球百強企業榜,中國企業管治水平的發展委實一日千里。但傳統儒學揭示「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的睿智,說明任何制度都有不斷改進的空間。
筆者關注上市公司的企業治理水平(corporate governance)問題,尤其是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職能,以及其專業技能、德性和獨立性對推動公司進一步發展所作出的貢獻。
職能日益吃重
事實上,公司通過依賴人際網絡去物色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傳統方法,如今已無法應對時代變化的條件需求;加上獨立非執董在監督和主導董事會的職能日益吃重,因而要求獨立非執行董事需要具備更多技能、良好的德性和高度獨立的辦事情操與精神,才能履行職務。
對於這個發展趨勢,筆者以儒學文化作為參照,分析儒學主張與獨立非執行董事職能之間的關係,以此突顯中西企業治理制度之間的相互作用,以及利用儒學文化來優化企業治理水平的有效性。
在進一步討論前,我們以「香港上市規則」提出獨立性的要素,作為探討起步點。事實上,我們必須不時對獨立非執行董事和執行董事作出培訓,以使公司得到妥善管理,最終可走上成功之路。近日中興通訊受到美國商務部嚴懲,一夜之間,經營陷入絕境,中興在合規經營上所犯的錯誤,適足殷鑑。
以身作則起示範
採用儒家學說去優化中國公司治理的水平,有其需要性與適用性,尤其在當前國內外激烈競爭環境為然。由於儒家思想在中國植根與發展逾3000年,根據文化適應理論、制度理論和路徑依賴理論(path dependence theory),儒家思想對董事們的影響,會較西方文化更有力和有效性。因此,儒家學說可以成為指導中企董事在管理上與獻策上的德性指南。
儒家的始創人孔子強調道德的重要性,以「仁」作為學說的核心,提倡以身作則和互惠之理。領導者必須是一個有德性的人,以仁德服眾,受到尊重,作出了以身作則的好榜樣,使下屬或追隨者受到薰陶而調節本身的行為。此外,互惠原則基本上蘊含了不去做有損別人的行為;也不希望別人也以此行為來對待自己,所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因此,儒家這兩條德性原則,可以補充制度無法覆蓋的人類心靈世界,成為補充性的指導原則,使行為體作出自律。
與普通法不相悖
由於西方普通法體系發展相當迅速,因而討論西方文化可否影響到中國的公司治理體系,實在很有意義。對於把西方公司治理體系進行移植,按照文化擬合理論,我們不能盲目模仿其治理模式,作機械式貫注而不考慮到中國特定的社會文化背景。
中國的社會文化背景是以儒學為基礎。筆者認為,傳統的儒家價值觀與普通法規則是一致的,兩者並不相悖。用儒學補充普通法其實並非筆者的創見和主張。反之,我們認同普通法的制度本質,不過,我們主張應該恢復儒家思想,以幫助解決持份者潛在的道德問題。根據路徑依賴理論,此舉能夠通過長期的政府政策和漸進的歷史發展來實現。有關中西企治理制度進行互動的細節,讀者可以參考筆者與吳世學教授合著的論文,於此不贅。
在下文,筆者聚焦分析非執行董事在現代企業治理模式中的作用,並透過比較非執董的角色任務與儒學之關係作進一步探討。很顯然,我們應按部就班,一步一步推進:第一,在發展初階,企業首先在董事會引入執行董事制度;第二,長期而言,慢慢孵化並發展出其獨立性;第三,對執董和獨立非執董進行培訓,促進他們進一步對公司營運的貢獻。
INEDs職能與儒學吻合
再看深一層,公司治理主要目的之一,是實現不同利益持份者之間的權力平衡。在西方企業治理理念中,獨立非執行董事在監察執行董事或會濫用職權方面,似乎發揮出正面作用。
通過在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等公司的不同委員會中之工作,獨立非執行董事能夠為企業提升治理水平做出貢獻。
根據香港董事學會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指南》報告,「『獨立』並不僅僅是符合清單要求那麼簡單。從設立『獨立董事』之目的來說,獨立是指一種展示其持久專業責任感的態度,甚至或特別是在壓力之下。
「在公理及法律上而言,每一位董事必須在任何時候都要對被委任的公司誠實、正直、公平,並且在整個過程中用自己的審慎、技能和勤奮對公司業務施以影響。」
換言之,根據香港董事學會所建議的董事職能,「你(董事)的貢獻甚至乎可以純粹是公司相信你能提出客觀的意見而已。另外,你亦可主動地提出質疑及對董事會建議新的看法。為委員會服務,例如監察委員會,也都是一種監控管理的途徑」。因此,雖然獨立非執行董事被視為顧問,但由於目前商業世界的複雜性,我們期望董事能夠充分關注公司的事務,成為公司發展方向和策略的指引者。
正如「香港上市規則」所明示那樣,「應定期出席董事會及其同時出任委員會成員的委員會的會議,並積極參與會務,以其技能、專業知識及不同的背景及資格作出貢獻。」
筆者引述香港董事學會及香港上市規則對董事職能的界定,因為從中我們可以看到,現代公司理論對董事職能和責任的要求及條件,與儒家思想和行為主張有很多「互相呼應」之處,甚至可以說,支撐獨立非執董好好完成其職責,背後蘊含了儒家精神和行為的「仁德」本質。
對INEDs獨立性要求啟示
為確保獨立非執董的獨立性,按照中國企業管治守則規定,獨立執董應獨立於上市公司及其公司股東之外,而獨立非執董跟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沒有錯綜複雜的關連。他們要獨立履行職責,努力保護少數股東的利益。此外,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主要包括:
一、不得持有上市公司超過百分之一的股份,因為持有過多股權,可能會危及其獨立性和引發「群帶關係」弊端;
二、不得從上市公司或其關連人士中,以饋贈或者其他財務資助方式,獲得任何證券權益,因為此舉會引發真正的利益衝突,甚至是賄賂等腐敗問題;而腐敗問題正是當前政府致力解決的問題;
三、如曾經擔任向上市公司提供專業服務機構的董事、合夥人、主事人或者僱員,則在提供服務後的一年內,不得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因為作為內部人員,有可能無法客觀地看待自己的角色,並且往往牽涉個人的利益,夾纒不清;
四、不得在上市公司、其控股股東或者附屬公司的業務中,有重大利益。
由上述看,對獨立非執董行為的德性要求,與儒學的教誨和價值相當一致。
用儒學對INEDs作培訓
誠然,對公司執行董事在實物利益上的披露規定,讓他們能夠保持其獨立性。對於獨立非執董而言,要求應更加嚴格,因為他們獲賦予對董事會的監督和指導的權力,故高度的獨立性更為舉足輕重。
可以看到,對上市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職能和德性要求,我們可以在儒學文化中找到行為背後的道德性。換言之,獨立執董與儒學文化具有一致性,而且根據中國文化,可以對執董和獨立非執董兩級董事進行培訓,有效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促進公司發展更上一層樓。囿於篇幅,筆者對此另文討論。
作者林君南為香港科大商學院會計學系高級講師。本文由科大商學院傳訊部筆錄,林君南博士整理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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