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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7日

黃昊 解牛集

區塊鏈發展機遇與局限性

近日在招聘網站看見招聘區塊鏈相關人才,年薪動輒逾百萬元;從事區塊鏈技術的上市公司,股價也飆升,彷彿一搭上區塊鏈技術發展的列車,就前途無限,為區塊鏈的發展前景抹上一層神秘也充滿無限憧憬的面紗,公眾亦為之目眩。本文擬另闢蹊徑,分析區塊鏈技術,包括智能合約的局限性,其橫空面世,未必像有些人所說那麼具顛覆性和巨大的「革命性」。

其實,區塊鏈本身,是一種「分散式賬本技術」(distributed ledger),賬本不需要儲存在中央的資料庫,每一區塊都記錄前一區塊的證明號,形成鏈狀結構。在網絡上,每個參與者(節點,Node)都擁有一個完整的交易賬本副本,透過「哈希算法」(Hash),使已記錄下來的交易數碼,難以篡改,不可偽造,具透明性和可追溯性,因而被視為可取代需要中間人擔保和認證等商業交易,即交易雙方並不需要「信任」,透過區塊鏈平台也可進行交易。

智能合約應用受制約

看深一層,區塊鏈這個「去中心化」系統所作的交易或活動,其實目前的中心化系統也可以完成任務。譬如當前大家正興致勃勃談論的以太坊(Ethereum)區塊鏈與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其應用也有相當制約。

智能合約只是一種電腦編程,當一個預先編好的條件被觸發時,便能自動執行相應的合約條款,毋須第三方保證便可進行商業交易活動。

用一個簡單例子來說明,譬如一個售賣機,合約的條款很簡單,當消費者投入若干貨幣,機器便會自動彈出一罐飲料。引申來看,把智能合約嵌入一個公有區塊鏈(Public blockchain)內,好處是合約條款可以自動執行,但弊處其實也有不少。

譬如透過電腦編程式所預先編好的條件或條款,必須考慮到所有情況,把一切可能的事件後果清楚說明與界定。不過,據經濟學合約理論,由於人的理性有限,對於未來發生什麼事難以完全預期。因此普通合約的條文也無法涵蓋所有未來發生的事故,此為「不完全的合約」。

既然合約不完全,簽署後,往往因變故而須重新進行談判,但智能合約似乎難以妥善處置,因為智能合約是以電腦語言說明觸發A條件時,自動執行R結果;觸發B條件時,自動執行S結果;觸發C條件時,自動執行Q結果……,智能合約要涵蓋所有觸發條件和可能結果,編程員或智能合約的發起人能夠不受人類有限理性的制約嗎?恐怕不能吧。

既然合約不完全,事後因變故而須採取有效處理的權力,該由誰來掌控?在現實世界,權力歸該項資產的所有者,這種「剩餘的控制權」,即「剩餘權力」(Residual powers)的有效配置,於2016年摘取諾貝爾經濟學獎桂冠的經濟學家哈特(Oliver Hart)便強調,在擬訂契約條文時舉足輕重。

據此來看,如果在智能合約簽署後出現不可預見的變故,重新談判的剩餘權力如何配置?又如何在區塊鏈平台上進行?

無法完全排除交易信任

另一方面,智能合約裏面,如果有一些結果判斷,需要從區塊鏈平台外取得資料或訊息才能完成,譬如某家跨國保險公司透過智能合約售賣航班延誤保險(Flight delay insurance),合約條款規定,如果這航班延誤了2小時,購買了該航班的乘客將獲得賠償。過往乘客購買了航班延誤保險,航班延誤了,乘客須提出賠償申請,可能還需要提供證明,如今賠償一定自動並且即時作出,對乘客當然是一個好消息。

其實提供賠償服務,這家保險公司可以透過一個企業內部的中心系統來進行,為什麼要多此一舉呢?

當中起碼有兩項訊息和操作,是在這個智能合約區塊鏈平台以外發生的,即亦是需要從區塊鏈平台以外的資料庫攫取,第一,要取得該航班的起飛時間,這項須從外部資料庫(Oracle)取得的訊息,合約雙方必須信任其為正確;第二,當這份智能合約在區塊鏈上,觸發了賠償條件而執行賠償,但賠償本身,也不是在區塊鏈平台上直接進行,而是區塊鏈平台把賠償的資料傳給保險公司,再由保險公司把賠償金轉到乘客的賬戶裏。如果公司不作賠償,乘客也無法領取到賠償金。

因此,智能合約所標榜的毋須交易信任,觸發預定條件而自動執行所指結果的技術特色,到結果的最後執行,依然需要有信任成分。就像買了智能合約的航班延誤保險,蘊含了對保險公司(第三方)會作出賠償的信任。因此,智能合約毋須雙方信任,便可達成交易的「特色優點」,便需要從應用無限的憧憬中打上折扣。

DAO被盜事件啟示

事實上,保險公司完全可以經由內部的中心系統,拿取相關資料,自行作出賠償服務,並不需要把智能合約投到區塊鏈平台上進行。

傳統的立約行為,交易雙方可能需要找專業律師來進行內容解讀,而智能合約可能除了需要律師,還需要專業的編程人員,對條款是否精確反映立法條文的原意進行核校,立約成本可能反而更高。

在把合約內容轉換為電腦程式語言的過程中,如果過程中編寫出錯,或因無法涵蓋所有條件和結果,發生了一些逸出合約原意以外的事故,由於智能合約已嵌入到區塊鏈上,交易不能改動,結果也不能篡改,其後果也構成弊端。

記得2016年以太坊發生的DAO被盜事件。當時「THE DAO」項目進行眾籌,籌集了超過價值1.5億美元的以太幣,存放在同一位址平台。由於DAO使用了以太坊的智能合約,其運行規則在合約創建時已被固化,黑客透過智能合約電腦語言程式中的漏洞,成功「盜取」了360萬枚以太幣。

盜幣事件馬上引起了激烈辯論,究竟是合約內容重要,還是程式碼(coding)重要?從上文的討論中看到,任何智能合約嵌入到區塊鏈上,在現實商業世界中的應用,都不能完全排除在交易中的信任成分。換言之,信任始終扣着交易在現實上的最終實踐,故而智能合約的應用範疇,絕非無遠弗屆,其應用範疇有不少局限性。

例如土地的權益人,把一份出售土地的智能合約嵌入區塊鏈平台上,關鍵之處不在於合約本身,而在於確認這塊土地的產權所有者,正是在區塊鏈平台上擬出售土地的人,亦即需要在區塊鏈以外進行訊息互動,跟區塊鏈以外的人、事或物打交道,結果也要對第三方作出信任,否則,交易無法最終完成。

實事求是看待新技術

即使在區塊鏈上完成買賣交易,除非政府承認這區塊鏈所做的交易,否則,在現實世界中的土地業權轉換登記,如何取得合法的地位?一旦土地業權出現糾紛,法律的最終裁決由誰來裁定?如何終止透過智能合約進行帶有欺騙性的非法交易?由於區塊鏈是一種「分散式賬本技術」,並且有無數分散的節點在操作,如何終止區塊鏈平台上的交易?連串的問題,智能合約要進一步發展是無法迴避的。

區塊鏈技術具有創新性、有用,像九十年代的互聯網,大家覺得具發展前景和空間。事實上,最近幾年,除了「首次公開代幣發售」(ICO.Initial Coin Offering)以外,在其他範圍,似乎並未看到有具體的創新性應用。無可否認,區塊鏈技術當下仍處於摸索性發展初階,如果我們實事求是,認識區塊鏈應用技術的局限性,從其有局限性的分析基礎上,老老實實地探索其應用,而非對它作出過度虛幻的憧憬,反而對區塊鏈的健康發展更有幫助。

本文由科大商學院傳訊部筆錄,黃昊教授口述及整理定稿

作者為香港科大商學院會計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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