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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7日

吳健華 獅子山學會

也談虐兒第23條

新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僭建事件擾擾攘攘,大眾討論焦點主要集中在鄭司長的誠信問題上。在這裏我並不是想與讀者討論司長僭建或下台與否的問題,而是希望借鄭司長個案和大家思考一個邏輯性問題:鄭司長因為僭建犯了例,市民認為她破壞了法治精神,於是對她的誠信產生懷疑,到鄭司長以律政司司長身份談及法治是說「整個社會都應該遵守和尊重法治」,估計沒有多少人會願意相信。

同樣,如果有人在提出訂立某項新法例時,但該法例卻是違反了原有法律,甚至侵犯了公民的自由和權利,那該建議訂立的法例是否有意義?是否可以令人相信是保護公民或某些弱勢社群?

立法會兒童權利小組委員會日前就兒童權利舉行公聽會,據報道指有團體建議本港要設立法定舉報機制,如社工、教師發現兒童受虐而知情不報,便需負上刑事責任。我翻查了一次香港法律,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和《盜竊罪條例》中,除非某人在「接受代價」或「收取利益」下為一宗罪行作出隱瞞,否則香港市民是沒有法律責任去防止任何罪案發生,亦不會被起訴,這正是香港法律對公民自由和權利的保護。

實際運作困難重重

因此,「知情不報便需負上刑事責任」這建議,正正就是先違反了原有法律定義,破壞了法治精神,侵犯了法律保護公民自由和權利,然後再高呼目的是要保護某些弱勢社群。這些團體所以會提出這種完全不負責任的建議,歸根究柢是受了左膠所謂「大愛」的影響,以為只要政府訂立任何法例便能保護市民,但其實這些人為了實現他們的「烏托邦」理想,卻要別人為此犧牲。

在此我呼籲代表社工和教育界的功能組別的議員,假如兒童權利委員真的考慮向政府提出該項立法建議,請千萬不要忘記了社工和老師應有的公民權利。試想在實際情況下,社工和老師該要如何才能確定那名兒童遭到虐待?是不是每天上課時要所有學童排隊輪流入洗手間脫光衣服檢查有否傷痕,老師還用上課嗎?萬一有人是有孌童癖,藉詞檢查小朋友身體而作出一些猥褻行為,社工如何交代?假如那兒童前一晚在家玩耍時不小心碰倒了,第二天被人發現了瘀傷,社工和老師出於自保於是報警,警方拘捕父母調查,到時警方不用辦其他案件了,而父母亦會對報案人產生矛盾,損害的究竟是誰?我提議讀者們要多些留意與閉路電視和記憶卡有關的上市公司,原因是一旦政府真的訂立該項法例,相信全港有兒童的家庭都會在家中每個角落安裝閉路電視,以備萬一有天可以作為證據之用,到時需求必定大增,股價大升。

作者為獅子山學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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