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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8日

穆迪紅旗案上訴終院遭拒
判詞指未涉公眾利益 濫用司法程序

評級機構穆迪於2011年發表針對多間內地民企的「紅旗報告」,引發民企小股災,其後證監會裁定穆迪違反持牌人守則,公開譴責穆迪兼罰款1100萬元,穆迪早前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遭駁回,至今年7月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惟上訴庭昨頒下判詞拒絕其申請,並下令穆迪要向證監會支付訟費。根據法例,穆迪稍後仍可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要向證監會支付訟費

上訴庭的判詞指出,雖然穆迪聲稱,根據《基本法》賦予的表達意見自由,涉案報告不屬於受規管的信貸評級活動,並加入一些新的理據,希望交由終院審議,但上訴庭認為,有關理據未能顯示,是牽涉到重大公眾利益,屬濫用司法程序。

對於穆迪表示,與其他不提供評級的財經評論機構相比,一旦穆迪犯錯的話,會處於比較不利的位置,但上訴庭亦不同意有關的說法,表明穆迪作為評級機構,自然擁有特權,亦對市場有潛在影響力,證監會施以懲罰時並沒有不公,因此決定駁回穆迪的上訴許可申請。

今次案件主要是源於穆迪在2011年7月發表紅旗報告,向多達61間內地民企「插旗」,其中包括西部水泥(02233)、中國恒大(03333)、永暉(01733,已改名易大宗)及旭光(00067)等,並且警告其企業管治及會計有潛在的風險,結果導致有關公司的股價在隨後一日出現不同程度的插水,跌幅介乎5%至16.8%。

遭公開譴責兼罰1100萬

證監會2014年11月裁定,紅旗報告違反多項《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包括未有載列發出紅旗的理據,對有關上市公司製造不公平、不清晰及具誤導性形象;以及未有確保有關公司獲編配的紅旗準確性等,為此作出公開譴責並罰款2300萬元,是證監首次向評級機構「開刀」。

至去年3月,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SFAT)確認,穆迪在編製及發表有關報告時,違反了《操守準則》,只將罰款額減至1100萬元,但維持公開譴責的原判;穆迪不服並向高院提出上訴,至今年7月被駁回,穆迪隨即申請上訴至終院的上訴許可,誓要抗爭到底。

【案件編號:CACV10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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