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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7日

林晉明 財金格律

淺談「共同滙報標準」

全球超過100個司法管轄區已同意,根據「共同滙報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由2017年或2018年開始交換財務資料,一個稅務管轄區只會與其簽訂主管當局協定的稅務管轄區進行資料自動交換;香港屬於「第二波」,由2018年起交換財務資料的其中一個稅務管轄區,目前香港已與日本、英國及南韓三地簽署相關的協定。

今年開始蒐集財務資料

「共同滙報標準」指明包括託管機構、存款機構、投資實體及指明保險公司在內的財務機構,須按照標準申報財務資料,一般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財富及資產管理人,收取被動收入的家庭信託及作為基金經理的財務機構亦計算在內。

雖然香港由2018年才開始進行交換財務資料,但根據於2016年6月30日生效的《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現時本港的財務機構已須向戶口持有人蒐集2017年1月1日及其後的多項財務資料,包括利息、股息、戶口結餘或價值、保險產品的收入、出售財務資產所得的收益,以及就戶口資產創造的收入或支付給有關戶口的款項等。

至於信託結構,「共同滙報標準」下的申報可包括兩個層面。首先,當一個專業機構受託人獲委任時,它需要申報信託下成立人和受益人所持有的利益,信託中的這些利益會被視為金融戶口,若信託於該年度向酌情受益人分發利益,那麼酌情受益人的身份亦將會被申報;其次,透過信託持有的被動非金融實體的實際控制人,也需要向其居住國申報戶口訊息。值得注意的是,使用信託結構並不能阻止訊息的披露,但適合的架構可有效地減低稅務。

外國居民港財資須申報

若你僅為香港的稅務居民,你的財務資料不會被交到其他的稅務管轄區,但如果在所屬居留司法管轄區以外持有金融資產或獲取收入,你的財務資料會被轉交到你所屬的居留司法管轄區;換言之,外國的稅務居民如在香港持有金融資產或獲取收入,相關的財務資料都會被申報到他原本的稅務居住地。

假若確定自己已遵守所屬居留司法管轄區的規定,並提供最新的稅務資料,便毋須擔心。至於不清楚或未能肯定自己的稅務責任的人士,應盡快向專業人士尋求意見,覆查及更新個人稅務資料及事宜,在恰當的情況下考慮重新分配海外的投資。

作者為衛達仕律師事務所顧問律師。她為《信報》/信網撰文,分享法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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