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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9日

鍾建強 積金智見

法定離職賠償與MPF

近日城中熱話之一,當然是MPF與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對沖機制,而當中涉及不同性質的問題。筆者發現,積金局最近在每季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統計摘要」中,新增相關的資料,希望在此與各位分享。

要合法地提取MPF的累算權益,其中一個理由,就是計劃成員到達65歲的退休年齡,又或是達至60歲而向積金局申請提早退休。這倒也是正常,因為MPF的原意就是趁早為退休儲蓄。根據【表】,由2014年第一季到2015年第一季,每季約有40%的累算權益是用退休或提早退休的理由提取。隨着香港的人口不斷老化,相信這個百分比也只有向上的趨勢。

永久離港成詐騙藉口

在眾多提取累算權益的理由中,排第二位的是與最近警方查獲涉詐騙的案件有關──即是永久離開香港的理由。香港生活指數高,要有理想的退休生活,但又沒有充裕的退休收入,就只有考慮在退休後移居其他地方。所以永久離開香港穩佔第二位,平均每季約有25%,亦是不足為奇。

如果以百分比計算,排第三位的提取累算權益理由,就是抵消遣散費,其每季的平均百分比約為15%。但如果連同抵消長期服務金的理由,每季平均約佔25%,那樣就會出現「雙亞軍」。以抵消遣散費的理由提取累算權益,其比重變化相信會與香港的經濟狀況有關。

離職未必獲法定賠償

正如筆者較早前在本欄的一篇文章「MPF對沖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所提及,僱員在離職時要取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是要符合年資的要求和提供離職的原因。即是說,不是每位離職的僱員都可以從僱主口袋中拿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市場上亦有僱主是自掏腰包來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MPF最重要的原意,當然就是為退休作好準備。但同時也有其他原因,容許計劃成員可以在法定退休年齡前提取累算權益,最近的例子就是罹患末期疾病。而遠在MPF推出初期,就已有如「完全喪失行為能力」這類的「及時雨」取回供款的理由。當計算上遇到分歧時,希望僱主和僱員兩方面都可以相互包容和體諒,有商有量地解決。

作者為康宏理財強積金業務拓展董事,在退休保險產品營銷有近20年經驗。他隔周五為《信報》/信網撰文,分享管理MPF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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