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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4日

WY Jimmy 年青有計

Uber揭灰色地帶 取締不如監管

警方在本周兩度高調展示「放蛇」行動拘捕Uber(優步)數名司機,有市民表示支持政府依例執法;也有的表示現在法例過時,政府似是傾向不容許新的營商模式經營,以維護的士牌持有人的利益,令市民要繼續忍受極有限的交通選擇云云。

筆者曾親自嘗試這種服務,大致上分為Uber Black(尊榮優步)、Uber Taxi及Uber Van三種,Taxi根本就是我們街上的有牌的士,完全按錶收費;Van為小型貨車,也按接送地區指定收費,跟近年新興的GoGoVan手機程式無異。

Uber Black多為兼職司機,利用閒餘時間「賺外快」,客戶對象多為明星、商務,或家庭人數多又不想「分車坐」的客戶。這項服務雖較一般的士貴 30%至50%,但乘坐過程舒適,也有樽裝水供應,感受有如貴賓一樣。此外,在旺區幾乎隨傳隨到,打開手機看看有沒有車及確認需要服務後,數分鐘就有豪華舒適的轎車在附近等候,省卻繁忙時間到的士站等車之苦。

「第三方保險」要求待裁決

當然,Uber也有壞處。依筆者經驗,Uber Taxi並不是太多的士有上台,而Uber Van的數量也遠不如GoGoVan;就算Uber Black,因接到生意的機會率較高而多在旺區徘徊,跟先前公司聲稱改善交通擠塞並不相符,所以在其他區成功召車的機會很低。

支持警方執法的認為,合法計程車有依法買保險,可保障乘客及第三者安全;早前Uber香港總經理Sam Gellman在公開報道時則表示將依足法例營運,包括替客戶購買第三方保險;有律師指出,第三方保險定義存在灰色地帶,如果Uber舉證有購買類似保險,是否符合「第三方保險」法例要求仍有待日後法庭判決。

另一個說法卻有道理,就是對司機的認可及監管。的士無論是車輛或司機都有法例規管,的士司機要考牌;Uber Black的司機卻沒有相關牌照,何以Uber會指派這些未合資格司機接送市民呢?這又是否算依法營運?

總括而言,支持取締的認為Uber是「白牌車」,屬於無牌經營。早前有的士團體因生意受影響而揚言發動車輛遊行示威,向當局施壓,加上近來各界熱烈討論,未知是否成為是次「放蛇」行動的推手?

年輕一代傾向支持開放自由市場,讓巿民有更好的選擇。很多人都表示,繁忙時間較難找到的士,且不時遇到揀客、司機態度欠佳等問題,所以Uber出現實為增加市場競爭。

應全面檢討載貨載客定義

同時有聲音指出,政府在打壓新興行業,保護既得利益者云云。筆者光顧Uber Taxi時跟司機談過,他們不用拆佣給Uber,即車資全收,在他們角度只是多一個「Call台」而已,所以有網友懷疑打壓Uber根本是的士牌照持有人在保護高昂資產的價值,以及擔心失去行業壟斷地位,影響租金收入等。

由於Uber本身是正規公司,並有為顧客及第三方購買保險,當局可以如對待新興互聯網服務般立法規管,例如只批出非個人經營的公司牌照,以及對相關公司作出跟載客租用車差不多的監管要求,包括保險及其他規定等。

對Uber(或第三方)服務車輛數目可以分階段逐步增加,所有司機必須通過類似的士司機的考核,的士司機也可以當Uber司機,減少對市場影響。這次主要針對是較豪華或座位較多人的Uber Black,他們收費較的士高,有別於一般的士的需求。時代在進步中,所以筆者認為不應打壓這類產品出現。

此外,政府應全面檢討現行法例上有關載貨、載客的定義。很多法律界人士都批評法例的灰色地帶甚多,如保險涵蓋,載貨物及乘客的定義都十分模糊及過時。

除的士外,對其他出租車在法例上的限制甚多,所以政府應一併檢討是否只傾向維持單一出租車形式,抑或有容許其他新模式的出租車在香港市場出現,這個態度取向需要更明確。

Uber最初是由投資推廣署引入,並在其網頁推廣,「放蛇」事件後有關網頁立即消失,這做法被人詬病是「此地無銀」。

可效新加坡火速修例

投資推廣署決定引入時,難道也不理解Uber在做什麼生意?Uber近年在國際引起的爭議是什麼?香港現在法例下營運的可行性研究等全都草草「交功課」便算?這樣粗疏的作風只會對外來投資者產生負面觀感吧!

政府執法道理上沒有錯,但欠缺考慮會否令大眾覺得政策向既得利益者「傾斜」,例如Uber載客受影響的是市民抑或的士牌主?誰人給壓力警方去「放蛇」?立法會議員莫乃光也指出,是否應像新加坡般火速立例監管Uber,與時並進引入這類新服務。

筆者甚欣賞最近特首提倡政府改變「積極不干預」思維,但如果連我們市民自己都認同這由來已久的「官僚體制」延伸「積極干預」之手,社會的矛盾只會日益加大,實非香港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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