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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3日

羅威霍 信訪報

伊斯蘭國─曲解伊斯蘭教義的產物

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蘭國(ISIL)不僅是遜尼派武裝組織的名稱,如今更正名為「伊斯蘭國」(Islamic State,簡稱IS),令人聯想起昔日伊斯蘭文明中幅員一度橫跨西班牙南部、北非、中東和東南亞的各個哈里發國(Caliphate)。 香港伊斯蘭聯會、灣仔愛群道清真寺教長楊興本強調,ISIL的「伊斯蘭國」概念不符事實,而ISIL本身亦違背了伊斯蘭教和《可蘭經》的精神。

楊興本引述《可蘭經》指,真主(Allah,中文譯作安拉或阿拉)創造阿當(Adam)的時候,委派阿當代真主管理大地,而阿當在經文中獲稱為哈里發(khalifa),在阿拉伯文的語境中解作「代理者」或「繼任者」(英文串法為Caliph)。

哈里發國與統治者的關係

楊興本稱,先知穆罕默德(Mohammad)去世後,他的親密追隨者/戰友互相推舉或協商下任穆斯林族群(ummah)的領袖(情況如中國古代的「選賢舉能」概念,用現今的眼光看可說是民主),阿布伯克爾(Abu Bakr)因此被推選為首位哈里發,即穆罕默德繼任人,行使了穆罕默德擁有的宗教和軍政大權,因此哈里發便成為了伊斯蘭政權的最高統治者。

他說:「之後,第二任哈里發歐麥爾(Umar)、第三任的奧斯曼(Uthman)及第四任的阿里(Ali)都是經過協商推選出來,但是,在此期間仍有人認為哈里發應該由與穆罕默德有血緣關係(阿里是穆罕默德的女婿)的人出任,而非由協商產生,最終支持由有血緣關係出任穆斯林領袖的成為今日屬少數的什葉派(Shia),支持由協商產生的成為屬多數派的遜尼派(Sunni)。由此起,兩大派系在政治理念上產生了分歧。」

原則上,哈里發統治的地方便是哈里發國,但隨着伊斯蘭文明不斷擴張,獲派在各個穆斯林勢力地區看守的人物,逐漸成為地方領袖,並名為蘇丹(Sultan),職能類似羅馬帝國年代獲派駐各地的總督(Governor)。1258年,阿巴斯王朝(Abbasid Caliphate)最後一任哈里發被害之後,往後在各個穆斯林勢力範圍掌握實權的都是行世襲制的蘇丹國,包括後來的鄂圖曼帝國(Ottoman Empire),哈里發因此變成了名義上全球穆斯林領袖,哈里發國亦名存實亡,直至土耳其開國總統凱末爾(Mustafa Kemal)於1924年在憲法上正式廢除哈里發國制度為止。

楊興本稱,ISIL所謂的「伊斯蘭國」概念,不但違反了《可蘭經》的精神,亦與以往的哈里發國制度沒有關係,ISIL高舉「伊斯蘭國」的旗幟不過是吸引年輕的伊斯蘭狂熱分子加入,ISIL成員的所作所為在他眼中是恐怖主義行為,與伊斯蘭教義沒有絲毫關係。

政教合一不拘泥於「國家」

楊興本指,伊斯蘭教是個社會制度,是種生活方式,是政教合一的概念,因此真正意義上的伊斯蘭國,是所有生活在伊斯蘭國裏的人,其宗教信仰、生命、財產和名譽等基本權利都會受到伊斯蘭法的保護,不會受到任何侵擾。

在西方學術界中,大致執行伊斯蘭法律(Sharia Law)的國家獲歸類為伊斯蘭國家,在什葉派看來,全球只有伊朗屬此類。巴基斯坦、印尼、馬來西亞等以穆斯林人口為主,且大致執行西式法律的,獲稱為穆斯林國家(Muslim State)。由於部分國家的地方政府採用與中央政府不一致的法律系統(如印尼亞齊省採用伊斯蘭法律),楊興本對這種分類方法不以為然,並再三強調從西方角度了解伊斯蘭教必然有所偏差。

受訪者︰香港伊斯蘭聯會、灣仔愛群道清真寺教長楊興本

採訪、撰文︰羅威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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