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6日
美國11月總統選舉臨近,遇着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逝世,民主共和兩黨人物爭相把事件政治化,務求藉事件鞏固甚至爭取更多目標或游離選民支持。共和黨籍的參議院多數黨領袖麥康奈爾(Mitch McConnell)不惜推翻2016年因總統選舉年參議院不表決大法官提名的說法,支持該院盡早表決總統特朗普所提名的大法官人選,填補金斯伯格留下的空缺。競逐連任的特朗普亦很快和應,表明盡快提名屬意人選予參議院表決。
三權分立互相制衡
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拜登和前總統奧巴馬等代表人物則呼籲共和黨不要持雙重標準,應留待新一屆政府上任後才表決大法官人選。美國固然是實行(真正的)三權分立制度──行政、立法和司法權各自獨立且互相制衡,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權獨立除了本身由法官和司法人員的憲法精神來維持,一直以來也得益於兩黨在行政和立法權外所延伸的影響力獲得平衡,而這要從著名的馬伯利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說起。
美國的開國先賢在1787年的制憲會議(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上確立法國哲學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提出的三權分立原則,與英國的制度(立法權由國會下議院控制,行政權由下議院多數黨所組成的內閣掌握,司法權在君主和後來的上議院受理上訴委員會所擁有)區別起來。
現時掌管美國司法終審權力的聯邦最高法院,自1789年成立以來,其大法官人選均由總統提名並經參議院表決,理論上是行政和立法機關妥協出來的產物,直至第二任總統阿當斯(John Adams)任命曾經分別出任眾議員和國務卿的馬歇爾(John Marshall)擔任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後,聯邦最高法院的職能和憲制地位獲清晰地確立,並與行政和立法機關平起平坐,建立屬於自家的權威。
發生於馬歇爾任內的馬伯利訴麥迪遜案中,商人馬伯利(William Marbury)在阿當斯卸任前一刻獲委任為太平紳士,但因為時間倉卒未正式收到委任狀,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繼任總統後,新政府拒絕承認阿當斯已簽發但未妥善送交的委任狀,也拒絕代為送交,苦主馬伯利因此入稟聯邦最高法院,要求以《1789年司法法》(Judiciary Act of 1789)所賦予法院的權力,頒令聯邦政府執行委任狀權力,而被告代表是時任國務卿麥迪遜(James Madison)。
19世紀初案例 確立司法覆核權
由於以往最高法院未有案例清晰界定司法與行政機關之間的權責和地位問題,馬歇爾面對着兩難:法院要麼否認擁有針對行政機關下達執行令權力,惟客觀上這代表法院放棄憲法賦予的終審權;然而,承認一如《1789年司法法》所指,聯邦最高法院擁有執行聯邦官員任命的初審權的話,客觀上傑佛遜一定不會聽命及執行裁決,結果跟法院自己否認擁有這權力一樣,都會令法院地位被貶損。
苦惱期間,馬歇爾發現了美國憲法和《1789年司法法》就聯邦最高法院權責的說明,邏輯上有衝突,令他能宣布《1789年司法法》違憲,巧妙地既承認阿當斯簽發予馬伯利的委任狀有效,但又訂明聯邦最高法院只有執行聯邦官員任命的終審權,《1789年司法法》有關聯邦最高法院擁有初審權的部分不符法律上地位更高的憲法,馬伯利須首先在地方法院入稟。
馬歇爾的乖巧判決,一方面在法律上確立了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覆核權(judicial review),另一方面在政治上使法院避免介入聯邦黨(阿當斯)和民主共和黨(傑佛遜)的政治權力爭奪。
因此,與其說美國的司法獨立不受行政及立法權干擾,更準確地說,大法官人選任命由行政及立法機關控制的聯邦最高法院,主動立下了平衡(或逃避?)政黨利益的先例,即是政黨向來有把法院「政治化」的動機,只是法院一直努力地把自己「非政治化」。
國家價值觀走向兩極
二十一世紀的美國,國家價值觀早已較立國年代走向兩極,民主共和兩黨面對各走極端的選民,均會盡用手上權力和影響力滿足他們,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提名權和委任權因此成為兵家必爭之地,較以往更加「武器化」(weaponisation)。
當初早已有民主黨人物力勸重病在身的金斯伯格辭職,以便趁奧巴馬仍在任時,由另一自由派法官接任,避免特朗普有更多機會再委任保守派大法官,令法院的取態倒向保守派。如今迎來二戰以來對於美國民眾甚至全世界最重要的美國總統選舉,只能夠說金斯伯格逝世來得太不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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