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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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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盟發展大事記

簽署《曼谷宣言》

1961年,泰國、菲律賓、馬來亞(Malaya)3個國家宣布成立「東南亞聯盟」,但隨後馬來亞和菲律賓因北婆羅洲領土糾紛而斷交,馬來亞本身也經歷領土變動,包括1965年的馬來西亞與新加坡分治等,「東南亞聯盟」無法運作。

到1967年,印尼、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新加坡5個國家簽署《曼谷宣言》,重新建立東南亞區域組織,並命名為東南亞國家聯盟(簡稱東盟)。

 

東盟首次峰會

1976年,東盟在峇里島召開首次峰會,並簽署了《峇里第一協約》和《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前者建立東盟各成員國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安全等方面的基本框架,後者進一步闡述東盟促進地區和平穩定(對抗共產主義)、經濟文化等領域合作的目標,並確立互相尊重主權、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的原則。《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後來更邀請東盟以外的國家加入,目前已有27個締約成員。

 

成員逐步增加

1984年,位於北婆羅洲的汶萊正式去除英國保護國身份,成為獨立的主權國家,並在一周後就加入東盟,成為東盟第6個成員國。

隨着冷戰於1990年結束,東盟仍堅持反共的意識形態再無意義,於是容許東南亞的社會主義國家加入。越南在1995年率先加入, 其後緬甸和老撾同時在1997年成為正式成員;柬埔寨因內部政治亂局,延遲至1999年才加入東盟,形成延續至今的10國架構。

 

藉合作添實力

東盟10個成員國都是小國,加起來實力也及不上一個一線強國;而東南亞所在的亞太地區卻是中美兩大強權,以至日、韓、澳、紐等已發展國家的政經博弈場所。換句話說,單靠東盟的力量,其實難以影響東南亞的政經大環境。

因此,自1999年開始,東盟就與區內其他國家建立「東盟10+3」、「東盟10+6」之類的多個合作框架,加強本身實力,以爭取更大發揮空間。

 

《東盟憲章》訂立

基於互相尊重主權、平等合作的原則,東盟一直以來都是相對鬆散的區域合作平台,東盟組織本身沒有機制可對成員國施加有法律約束力的命令。

到2005年的東盟峰會時,成員國首次提出要起草《東盟憲章》, 將東盟發展成有相對完整的常設架構和決策機制、對成員國約束力更大、類似於歐盟的區域組織。2007年,東盟各國領袖趁組織成立40周年,在新加坡簽署憲章。

 

建「東盟共同體」

東盟領袖在2003年的峰會上提出要建立由政治安全共同體(APSC)、經濟共同體(AEC)、社會文化共同體(ASCC)三大支柱構成的「東盟共同體」(ASEAN Community),是將東盟由鬆散平台改造成制度化組織的具體計劃。

東盟原本計劃到2020年時才正式組成「東盟共同體」,但成員國領袖在2007年的峰會上決定將成立時間推前至2015年。換言之,「東盟共同體」已經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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