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1日
1.總統不經國會直接頒令,是憲法賦予的權利嗎?
特朗普上任後接連推出甚具爭議的政令,全數都不是經參眾兩院審批通過的法律,而是他利用總統職權所發布的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或是總統備忘(Presidential Memorandum)。
美國憲法中並沒有明文賦予總統發布行政命令或總統備忘的權力,但憲法第二條列明,美國的國家行政權歸總統所有,而總統亦有責任以其最高行政權力,確保憲法獲「如實執行」(Faithfully Executed)。換言之,作為美國行政部門首長的美國總統,可用滿足上述憲制規定為理由,要求屬下部門採取各種行動。
總統下達的政令屬行政部門指令,作為參眾兩院無權參與起草、修訂或審議,故訂立和生效的速度遠比立新法律要快得多。
2.行政命令跟總統備忘有何分別?
一如前述,美國總統頒布的政令基本上可分為行政命令和總統備忘兩大類。這兩種政令都有法律約束力、要求行政部門做特定工作的書面指令,若有行政部門的公務員拒絕執行命令,其上司可以此為由將之革職。
行政命令和總統備忘性質類似,總體來說行政命令比總統備忘是更正式的指令。根據美國法例,總統要清楚列明其行政命令是基於哪一條憲法或法律而生;行政命令一旦發出,就必須刊於《聯邦公報》,並會被編上號碼,以便日後政府或國會找回有關紀錄。
總統備忘則沒有上述的法律要求,此外若總統希望修改或取消已簽發的總統備忘,他可以選擇用另一份行政命令或總統備忘來達成目的;但已頒布的行政命令,卻不能用總統備忘來修改或取消。
3.行政命令從一開始就有嚴謹的發布規則嗎?
行政命令早於首任美國總統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執政時就出現:1789年6月8日,華盛頓向聯邦政府各部門的主管發出美國首個行政命令,要求他們向總統就治理美國的事務上提出「全面、精準、優良」的意見。
不過,在那時候的行政命令發布,並沒有現今嚴謹,直到1900年前,絕大部分的總統行政命令都沒有對外公布,也沒存檔紀錄。到1907年,美國國務院才建立編號制度,為總統行政命令編上號碼。獲國務院編為1號的行政命令,是林肯(Abraham Lincoln)在1862年8月20日發出,要求在路易斯安那州建立臨時法庭的命令。
4.只有總統可發行政命令嗎?
下達行政命令並非總統特權:美國每一個聯邦州份的州長或地方層面的市長,同樣有權對所管治州份或城市的行政部門下達行政命令。跟總統的行政命令一樣,州長或市長的行政命令並非法律,但對行政部門有法律約束力。
由於州長下達行政命令的權力是源自所屬州份的憲法,故此不同州份的州長可下達行政命令的領域和範圍都不盡相同。
處理州政府預算的時候,是州長常見會動用行政命令的時機。舉例說,在經濟不景氣時,州長或會下令州政府削減開支。州長亦會在一些特殊情況中動用行政命令,例如2007年,美國佐治亞州嚴重旱災,時任州長珀杜(Sonny Perdue)就下令全州政府機構減少用水。
5.總統下達的行政命令可被推翻嗎?
推翻總統下達的行政命令最容易方法,就是由總統簽署一份新的行政命令,將舊的總統命令廢除;雖然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法理上都有權力推翻總統的行政命令,但在美國三權分立原則下,立法和司法機關要推翻行政部門首長發給屬下部門的指令,難度很大。
美國國會可通過訂立與個別行政命令有牴觸的新法例,強行讓該命令變成非法而無效;但總統有權拒絕簽署相關法案來否決,故國會要推翻行政命令,就必須有可凌駕總統否決權的三分之二絕對多數票贊成通過法例,這相等於修改憲法的門檻,故幾乎是不可能的事。
美國法院亦有權以行政命令指違憲或違法為由,要求總統廢除法令,例如最近西雅圖聯邦法院就裁定特朗普的入境禁令可能違憲,下令暫緩執行該命令。但政府亦可繼續上訴,直至最高法院作出最終裁決;這個過程無可避免會耗費大量時間和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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