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2015年8月1日

陳建霖 信觀點

新商業模式佔法律便宜?

Uber可謂典型因新科技而生的新型商業模式。依靠資訊科技進步以及智能手機的滲透普及,Uber建立了一個召車客戶與兼職司機直接配對的服務平台,不僅提供予客戶較低的乘車費用,也讓司機能靈活地賺取外快,因而衝擊傳統的士行業。對其擁護者而言,快速的市場崛起和競爭者的相繼模仿證明了此一新型商業模式是多有效率。但在全球各地所引起的諸多社會爭議和法律訴訟,卻也反映了現有政府監管系統落後於實際市場的問題。

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而言,此一問題的癥結在於辨別新型商業模式競爭優勢的性質。新型商業模式競爭優勢,可以是來自有效使用科技和制度創新來提升其服務產品的品質,抑或來自降低其經營成本,如通過GPS全球定位系統配合資料分析系統來分配司機和車隊,或把交通服務分拆成單獨的載客車程以允許司機依個人需求靈活工作,從而調集更大的駕駛團隊。若傳統商業模式是因為此一性質的競爭優勢而處於不利的地位或被淘汰,這種競爭顯然不僅合理正當,甚至應受鼓勵。

然而,新型商業模式競爭優勢也可能源於鑽法律的漏洞。在當今管制國家(Regulatory State)的經商環境,遵從法律是商業活動無可避免的成本。在某些特定行業,如金融、法律、醫療等更為明顯。新型商業模式若能透過重新設計其商業活動,而得以成功避開針對傳統商業模式的法律規範,則將能享有可觀的經營成本優勢。從Uber所面對的法律訴訟中,我們可以觀察到其商業模式中兩種潛在的法例規避紅利。第一,的士行業因其公共交通的性質,須面對諸多法律條例的限制和要求,但Uber主張這不適用於其商業模式。第二,Uber將屬下司機定位為獨立經營承包商,若這被法庭接受認可將有助Uber豁免僱傭法例對僱員福利和工作條件的要求,和僱員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不過,由鑽法律漏洞帶來的競爭優勢並不一定等同不正當。我們仍需進一步對這些漏洞的性質進行區分,方能評估法律應該向哪個方向修訂。就規範市場經濟活動而言,適當的法律能發揮兩種正面效用。 第一,減少活動的外部性成本(Externality Cost),像是對環境的污染(如強制規定使用石油氣)或是對第三者的意外傷害(如保險和執照的規定)。第二,減少活動的交易成本,如制定的士基本服務標準和收費,讓乘客召車時毋須在選擇司機的問題上費太多心力。但不合適的法律卻也可能帶來一些負面影響,如限制更符合交易雙方利益的商業安排,或是對現有行業的商家進行壟斷保護。若新型商業模式所規避的法例是後者,那將是值得讚許的破壞性創新,反之亦然。

重新審視現法例契機

當然,現實中要評估規範特定行業的某項法律是否適宜,是相當複雜並且充滿爭議,因為大多數的法律不僅有多個面向和目的,有正面效用同時亦有副作用。如制定的士基本服務標準和收費,固然能減少交易成本,令公共交通系統的運轉順暢,但不一定符合所有乘客和司機的個別需求喜好。同樣地,香港和其他許多人口密集的城市對的士牌照數量有所限制,雖有助於減少交通擠塞和空氣污染等問題,但也連帶束縛了此行業的競爭。

綜合以上所述,要處理Uber等新型商業模式所引起的爭議,我們須宏觀地解析其競爭優勢的性質,識別其模式所享有的法例規避紅利,從而進一步探討所規避的法例是否不合時宜。如果我們能避免採取過於簡單的支持或反對立場,謹慎洞察既得利益團體的政治角力,新型商業模式所帶來的法律挑戰,其實這是一個讓我們能重新審視現今對各行各業種種規範的契機。這將不僅能讓我們把合適的法律延伸至新型商業模式,也能令傳統商業模式免受不適宜法律之限制。從此角度而言,新型商業模式對整體法律框架的完善深具正面意義。

陳建霖

香港大學法律助理教授

放大圖片 / 顯示原圖

訂戶登入

回上

信報簡介 | 服務條款 | 私隱條款 | 免責聲明 | 廣告查詢 | 加入信報 | 聯絡信報

股票及指數資料由財經智珠網有限公司提供。期貨指數資料由天滙財經有限公司提供。外滙及黃金報價由路透社提供。

本網站的內容概不構成任何投資意見,本網站內容亦並非就任何個別投資者的特定投資目標、財務狀況及個別需要而編製。投資者不應只按本網站內容進行投資。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投資者應考慮產品的特點、其本身的投資目標、可承受的風險程度及其他因素,並適當地尋求獨立的財務及專業意見。本網站及其資訊供應商竭力提供準確而可靠的資料,但並不保證資料絕對無誤,資料如有錯漏而令閣下蒙受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You are currently at: www.hkej.com
Skip This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