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7日
終審法院早前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並不適用於使用自己電腦或手機的行為,意味律政司難再以此罪隨便提出檢控,事後有偷拍案因此而撤控。《施政報告》回應法律改革委員會早前提出的建議,計劃修訂《刑事罪行條例》,以對「窺淫」及「未經同意拍攝私密處」訂立新的刑事罪行作公眾諮詢,亦會參考法改會有關性罪行的檢討,為修訂上述條例中有關性罪行的條文進行前期工作。消息人士稱,保安局將於立法會復會後向保安事務委員會交代,再進行3個月公眾諮詢,立法框架會參考法改會早前的建議,期望在今個立法會期即明年7月前完成立法程序。
「不誠實取用電腦」出自《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立法原意是針對電腦黑客侵入別人電腦竄改或偷取資料。惟律政司過往多次以這罪名檢控不同類型的犯罪行為,包括偷拍裙底春、以電腦甚至手機散播不法言論等,被形容為「萬能Key」。2015年至2018年間,因「不誠實取用電腦」而被法庭定罪的案件中,有關偷拍行為佔約73%。香港目前無特定法例針對偷窺或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假如這類行為在公眾地方進行,雖可檢控「遊蕩」及「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但必須要有「公眾」元素。
放大圖片 / 顯示原圖
訂戶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