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5日
港交所(00388)為打擊「向下炒」而對上市發行人集資活動發表的諮詢文件,建議禁止攤薄效應達25%以上的供股等活動,諮詢期於周五完結。大部分業內人士均支持建議,但有意見認為,25%的攤薄效應界線過於寬鬆,未必能夠阻止透過供股及配股向下炒。
對於應如何在25%的界線上進一步加強監管,有建議認為須限制「現金空殼公司」(Cash Shell)的集資,亦有意見提出小股東應有權投票批准配股、供股及公開招股(Open Offer),並設立適當的保護措施,以及酌情處理有真正集資需要的公司【見圖】。港交所表示暫無回應。
倡港交所保留酌情權
立法會金融服務界議員張華峰指出,禁止攤薄25%以上集資活動的門檻仍然偏向寬鬆,未具太大阻嚇作用,未必可以打擊向下炒,認為可進一步收緊,但必須保留及善用《上市規則》賦予港交所的否決權。
不過,張華峰稱為了平衡公司及投資者利益,在嚴格監管之餘亦要酌情權,根據公司的供股集資用途酌情審批,以行政手段規管供股,令真正有需要的公司透過供股籌集資金。
上市公司商會總幹事黃明偉透露,周五已就諮詢遞交回應,商會同意禁止單次或一年內累計攤薄效應達25%以上的配股,因為小股東無法參與。然而,商會認為小股東應有權投票批准供股和公開招股,因為公司事務應交由股東決定。商會同意可設立適當的保護措施,例如防止大股東自任包銷商、變相低價增持等。他強調,不良公司始終佔少數,避免設過多限制,窒礙大多數有真正集資需要的公司。
Webb促管現金殼公司
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在網誌發文,對禁止攤薄效應界線定為25%表示支持,但指建議並無考慮到公司的流動資產水平。他提議應該限制淨現金超出淨有形資產50%的公司發行股份集資,以避免「現金空殼公司」通過發行股份來攤薄原有股東權益。
David Webb也注意到上市公司或會濫用向員工發行股權的機制,倡議加入至少1年內不准行使股權的限制,而發行股權計劃亦應獲獨立股東批准方可進行,而且公司不應以折讓超過10%來進行公開招股,以免對股東構成影響。
除牌死線宜36個月
另外,港交所建議為長期停牌公司定立除牌時限,暫停交易超過24個月的公司須強制除牌。上市公司商會參考港交所統計後,即有逾九成公司在3年內可成功復牌,建議時限設為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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