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4日
大唐潼金(08299)前行政總裁李盛良,早前向一位「債主」陸永光興訟,控告對方於2008年曾答應借出逾1000萬元貸款,最後卻少借了300萬元,更將作為貸款抵押品、價值近9000萬元的大唐潼金可換股票據換入股份變賣。李盛良原本向陸永光追討8831萬元違約賠償,但昨天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法官更在判詞中狠批李作供不盡不實,指示將案件轉交律政司跟進,以研究他是否涉及藐視法庭。
高院判詞提到,李盛良曾供稱陸在借出貸款前,要求他提供3.4億股大唐潼金可換股票據作為抵押品,但此說法並無沒紀錄在貸款協議條文;而按照陸的說法,該批票據是他向大唐潼金提供金融服務的獎賞。法官認為,李直至接受盤問時才首次承認該批票據根本不屬於貸款抵押品,可見其供辭不可靠。
對於李盛良聲稱陸永光少借了300萬元給他,陸辯稱,其實是李自己想借錢購入1.6億股大唐潼金股份,惟因他仍未清還之前債務,陸為求自保,才先以自己名字購入,但其後李沒資金購股,陸遂同意「減價」300萬元達成交易。法官認同陸的說法可信,相反李口供反覆。
另外,大唐潼金在2010年停牌時,每股0.072元,法官相信涉案換股票據共3.4億股,最多價值2000多萬元,並不如李所追索的8000多萬元,故裁定他申索失敗。
【案件編號:HCA189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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