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7日
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停了一輛私家車,司機觸犯多條交通法例外,更引致大塞車,司機不理警察指示,不肯離開,目標是要讓太太購物後可以立即上車,他只是照顧太太的需要,因這是他在婚姻註冊官面前作出的盟誓,司機對警員說你出告票吧,我不打算抗辯,更會依例交罰款。
相信社會不能容忍這司機,但不少議員和市民支持一位大學法律副教授,明知參與佔領行動觸犯多項法例仍繼續做,還說到他認為夠了才去自首。
若社會容許每個人按自己意願去做,即使違法行為,只保證事後會自首就可以繼續犯法的話,那麼社會就只會沉淪。舉例說,一名小學老師對學生有非份之想,為了滿足私慾而侵犯學生,他向家長保證有一天會自首和願意接受法律制裁後,便肆無忌憚繼續為所欲為,大家又認為怎樣。
法律的作用是根據大家同意的標準作出行為的規範,有個別人不同意也得遵守,不容個人詮釋。
梁振英接受UGL五千萬港元,初步看來是法律容許的行為,一些議員個人認為是不合法,提出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調查;而這些議員,看到有人公開承認佔領犯了法仍繼續犯法,卻視若無睹。
一群一向大力批評大陸沒有法治的泛民人士,對事對人都持雙重法律標準,雙重道德標準,實在可笑,更諷刺的是他們中有律師,也有在大學負責為社會培育人才的學者。
在國際城市的頂尖學府教授法律,公開說會違法但事後會自首,不作申辯,這樣將違法行為合理化,隨後更推崇這種漠視法紀的行為,並以英雄自居。有這樣的法律觀念,誰敢說香港法治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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