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
有一些法律概念可以說是理所當然的;其中的「理」像是天條,人人視之為「該當如此,不用置疑」。例如:「不可以殺人」,中外皆如是。但也有另一些法理是「非自然」的,而是在人類社會中,就人際關係的演進而產生的,內裏有「人為」的斧鑿痕跡。我們所知「有限公司」這種經法律手續製造出來的所謂「法人」,正是一個顯著的例子。另一個經常遇到的人為法律產品是「信託」(trust)。
信託是一種源自「信任」和「付託」的安排。早在羅馬法中,一個人可以於去世前留下遺言,將自己的財物在其死後交付給某人,但聲明只是名義上如此,實質上是由他為另一人代管,後者才是物主。這種法律上的安排,得到充分承認。在中世紀的歐洲,同樣的做法,發展至可以在「尚在生」(inter vivos)者之間,特意地構建。事緣一些擁有土地的人往往須出行,例如參加十字軍遠赴他鄉作戰,離開後有需要將自己名下的采邑授予(委託)一名「受託人」暫管,自己則成為「受益人」,歸來時可取回,權益也就能得到保障。於是在英國,建立了「個人信託」的制度。
這樣子的做法,慢慢地變得愈來愈普遍。及後有人在其中動腦筋,想藉之以作為另一些謀算的工具。謀算的對象之一是「避稅」。
在國家的層面,稅務是一等大事,因為那是所有消費的來源。但在公民的立場看來,繳納稅款等同遭受掠奪,須千方百計設法「逃避」。原則上,已經形成了的稅務負擔不可以「逃」,否則觸犯刑事。但在「事前」,也就是未有稅項萌生之前,設定計劃為求「避」免「稅因」之產生,卻是容許的。是所謂:可以「避稅」,不可以「逃稅」。
律師將「信託」的法理,放置在稅務的安排中,竟然創立了一種上佳的「避稅計劃」。這個嶄新的產品,名叫「可自由決定的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政府一般抽稅的對象,須建基於一些「行為」。例如,我若將我名下的不動產轉予另一個人名下,此「行為」可以引致政府收取稅項的一個根由。但我大可以不作出具體的「行為」,例如不把「我將財物指定給予某人」的意圖明述或做出來,而只是將那些財物交付給一位受託人,任由他循「自由決定」(Discretion)去處理,那麼,政府可以藉之以抽稅的「行為」從沒有發生,我也就將其中可以衍生的稅「避」過了。
(編者按:顧小培最新著作《樂活知食 踢走都市病》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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