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9日
在今年年初,英國的上訴法庭頒下一個判例。事緣在1998年,有一雙男女在一間餐廳內,也就是一處公眾地方,舉行了婚姻儀式。儀式是根據伊斯蘭教的規則完成的,禮節證人等一概完備。之後,二人「快快樂樂地生活下去」。
卻有一個缺點。英國法律規定所有婚姻必須按照法例所述在政府部門登記,否則無效。這對新人並非不知道有採用此步驟之必要,只是因為種種原因,沒有去做。
事隔多年,其中一方認為這個婚姻結合再也不能維持下去,亟想離異,於是向法院申請離婚。但離婚的最根本前提之一是當事人必須具夫妻關係,不然的話,何來婚姻可離?申請人當時乃向法院要求頒令,說那二十多年前的婚姻儀式原是「做了等同沒有做過」,換言之,從來就屬「不具法律效力」(nullity)。
處理的法官予以批准;上訴法庭則將其決定推翻。原審法官在哪裏出錯了?上訴法庭認為,「不具法律效力」(nullity)的申訴,只適合用以處理「法律認可」的婚姻儀式;而當事人的伊斯蘭教程序雖然中規中矩,但欠缺了依法登記這一個規定,所以基本上不符合法院審理的原則。結論是,這對「夫婦」連走進法院去申請的權利也沒有,法官應該從一開始就拒絕受理才對。
有些人有一個誤解,以為婚姻只不過屬兩個人之間的事,大家同意以夫妻的方式共同生活,有性交甚至有生孩子,也就構成了「根據普通法婚姻結合」(Common law marriage)的關係。卻原來,法律並不認同,只視之為同居而已。
在英國有統計顯示,自從1970年以來,每年登記結婚的人逐漸減少,同居者則相應增加。至2016年,後者的數目達至330萬多對,比較二十年前翻了一番。從而帶來的問題,牽涉到下一代子女的養育、共同財產的分配等,後果可以是十分深遠的。
在2017年有人做了普查,同居者中,90%並不知道這方面權利的嚴重缺失。他們一向以為,正如謀殺屬「根據普通法的罪行」而並沒有法例明文規定,Common law marriage既然說明是屬「普通法」,因此也不須立法而存在。他們之中只有三分一的人知道,這名詞從來沒有根據,其中所述的所謂「婚姻」(marriage),原是子虛烏有的。
(編者按:顧小培最新著作《樂活知食 踢走都市病》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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