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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3日

顧小培 康和健

刑事的處理

一般來說,刑事法律牽涉到的是「犯罪」,民事法律牽涉到的則是「糾紛」。前者的所謂「罪」,當然不只是天主教徒說的「犯罪」(那可以憑「告解」的方式取得「赦免」);更不是佛教徒說的「罪孽」。刑事檢控乃是政府以社會人民的名義,向個別觸犯刑法者提出來的控訴程序,目的是罰惡懲奸,殺一儆百。

鑑於每個地方的社會以至法律規例都不盡相同,所謂「各處鄉村各處例」,各地之間刑事檢控的處理,也就產生了差異與協同的問題。問題主要環繞着where和who兩個範疇:前者是「犯罪所在地」,後者是「犯罪者的身份」。

基本上,一個人在某一個地方是否觸犯刑法,須視乎「當地」的法律。例如吃香口膠這行為在差不多全世界都沒有禁忌,但在新加坡這樣做,卻可以被檢控。然而新加坡政府管不到國外:縱然是新加坡公民,若他在別的地方吃香口膠,該處政府毫不理會,新加坡也鞭長莫及。不過,這個基本原則不無例外。加拿大法律規定,若加拿大公民違反「禁止孌童」的加拿大法例,縱使犯罪行為發生在國外,也算是在加拿大境內觸犯刑事,可以在國內被檢控。正如英國不准其國民在別的地方再一次結婚,否則會被視為在本國干犯重婚之罪。

上述這個「以地域為本」的刑事檢控原則,自有其恰當之處。然則如果「應否檢控」的考慮,完全建基於「犯罪者的身份」,看來可會是頗為不公平。有道是「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為什麼有部分人憑他們的身份可以是例外?《禮記》〈曲禮上〉說「刑不上大夫」。孔穎達解釋:「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條,不設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設其刑,則是君不知賢也。」一般施行在百姓身上的科條,並不適用於大夫。對於大夫這些階級的人另有刑罰之設。因為大夫是君主選任的,如果動輒以平民的法則去處置他們,乃是冒犯了君主,牽涉到「君不知賢」的不敬指控。

但事實上真的是:有些人憑他們的身份,可以走出常規,另行定讞。遠的有如中國被滿清統治後,旗人享有特權,在某些方面比較漢人優越,他們不受部分法律管轄;以至清朝末年中國受列強欺負,被迫同意其「治外法權」:外國人犯了法,須交予其本國政府審理。在今天,外交使節人員仍然可以「逍遙法外」。那不是說他們不須負罪責,只是「送交自己人處理」,但已經可以產生雲泥之別了。


(編者按:顧小培最新著作《樂活知食 踢走都市病》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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