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6日
前引Lord Hoffman的「國家安全」說法,驟耳聽來不爽,但其來有自,遠溯普通法下一貫秉持的三權分立原則,即行政機關負責管治,管治包括保衞領土和人民,因此行政機關最能判斷和界定什麼是in the interest of national security,而行政機關須向立法機關負責,不逾矩,事關立法機關由人民普選產生,最終須向選民負責。在這張憲制之網裏,法院的角色限定在審視行政機關在pursuit of the interest of national security之時,其舉措是否合憲,是否合乎比例,是否跟其他人權保障有所牴觸。
一切簡明,但將這普通法原則逕用在我城的畸形政制中,忽爾一切弔詭。我們的行政機關是欽點得來,自不須向我城人仔負責,也不見得須向半普選產生的立法機關負責,庶幾是constitutionally irresponsible。任由如此constitutionally irresponsible的行政機關界定什麼是「國家安全」或任意揣摩上意擴張「國家安全」,茲事體大,自無異於為它無限賦權,為虎作倀,如虎添翼。Lord Hoffman的說法雖緣自common law,但過淮為枳,落在我城,卻大大有違普通法制約權力保障人權的精神。
我城風雨飄搖,惟尚有獨立而稱職的司法制度(我知我知,我自認得郭偉健先生和吳重儀小姐的名字,但衡量一地司法機關的水平,還須看她自我糾正復元的能耐!),但法院嚴守普通法三權分立的互相制約,不肯稍越雷池,不僅任行政機關濫權,更讓它享有與它無涉的合法性(legitimacy)。從前授我稅務法的Richard Cullen教授在其新著Hong Kong Constitutionalism中以一新詞冠以特區政府:Authoritarian legality!盡在已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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