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1日
友人為了令大家在動盪時勢中找回丁點兒的歡樂,幾星期前已預訂了她家樓下的club house,準備搞萬聖節派對。我收到她的邀請短訊,但最後還是拒絕了她。雖然,她家離我家不遠,即使沒有港鐵,乘的士也不過四十幾元。但掙扎了數天,決定不參加。因為,有疑問有憂慮。
首先是《禁蒙面法》。萬聖節其中一個傳統,大家會扮鬼扮馬,要多古怪有多古怪。今時今日,我應該怎樣穿着,才不至於犯法?裝扮成什麼人或者鬼,才不會「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
戴面具、戴頭套,甚至戴眼罩的肯定不行,所以無法扮蝙蝠俠身邊的貓女郎。扮《冰雪奇緣》的Elsa?姑勿論是否嚴重超齡,太過嚇人,但要戴上金髮和大眼仔,相信連樓下保安也未必認得出是我,這肯定「阻止識別身份」,也不行。女巫可以嗎?一身的黑,還拿着掃帚,可能被視為藏有攻擊性武器。更別說扮喪屍、木乃伊了。
友人提議,來到我家才裝扮吧!那就不必擔心了。這是可以的,只不過──又問她,搞這個派對,到底有沒有事先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如果去球場練習跑步,都要事先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的話,那麼,她邀請了十一個朋友參加派對,其中一些會帶伴侶或子女前往,十幾二十人,這是否已構成非法集會的罪名?
她反駁,「唓!當晚很多人聯群結隊進入海洋公園『哈囉喂』鬼屋玩,難道又要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跟豬朋狗友去蘭桂坊,大家在街上狂歡,難道也要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我想了想,回答「看來是要的」。友人覺得沒趣,便由得我繼續在家裏孤獨地宅下去。
其實香港每天都過着特大萬聖節,很多人都戴着隱形面具,而面具底下,是一張張比喪屍更可怕的猙獰臉孔。這些人,才是真真正正的「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應不應該請他們首先卸下假扮好人的化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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