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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3日

顧小培 康和健

雙重標準

兩個小孩子爭玩具,打起來。大人趕到調停,喝道:「停手,不准打架!」其中一個小孩哭喪着臉:「係佢打我先嘅。」同樣的事情如果發生在兩個成年人身上,警察到來,查得有證據,證實二人曾扭打,會一齊送上法庭,罪名是「在公眾場所打鬥」。律政司提出檢控時,可不理會是哪一個率先發難。

上月月中,在一次由示威衍生的衝擊中,有一名警員被咬斷手指。不論咬人的與被咬的誰是誰非,有人的一節手指斷了,卻是鐵一般的事實。涉嫌咬人的男士現遭刑事控告。案子還在審理;法庭對此終會有定奪,現階段不宜臆測。不過,有傳媒的報道已在加油添醬,說是此君「情急」咬斷警察手指,像是說他情有可原。現今很多傳媒在報道時,表達自己偏頗的立場和看法,不在話下。另有人在網上說,那是因為該人在與警方拉扯期間,先是被警員用手按壓眼睛,所以才那樣做。

用牙齒去咬是一回事,但咬至斷成兩截則完全是另一回事。我們形容一些做出鹵莽動作的小孩子「冇性」,因為他們還未懂事,不知輕重。相比較,「有性」的人在於很多極端的事情而言,每每是做不來的。如果咬的是一塊肉,難度還算低,喀嚓一記,可能一下子就咬到底,馬上「斷捨離」。骨頭可是硬得多。若欲令其折斷,有一個較長過程,期間難免萌生遲疑之心,要想堅持到底,委實不容易。正如那個說是用手按壓他人眼睛的警員,如果所說屬實,他真的有這樣做,他也有機會一按到底,把眼珠挖出來。大家不妨自問,「做唔做得出?」昨天我描述手指被鏟雪機切斷的意外,其中那刀片是死物,它施展的乃是「無情」之力。

然則這個事故,如果「咬指」真的是源自「壓眼」,不正正道出了這次整個動亂的一個關鍵點嗎?

在這次警民衝突的整體事件中,每一次衝突的發生,大都是起於(號稱示威的群眾中)有人先向在場的警察衝擊。不少人卻一面倒地堅持說,是「警察施用過分武力」,對施暴者之前的行為,則絕口不提。正如上述孩子打架的例子,「係佢打我先嘅」,可能咬斷警員手指那位仁兄將來可以提出來,作申辯之用。他會否提出,再而在法庭審訊中能起到什麼作用,那將會是法官的事,不應妄言。不過,控方針對這辯詞之時,難道可以要求法官完全不理會警員「壓眼」的動作,單單只着眼於被告咬人,說那是「施用過分武力」,從而判案和作出處分?

 

(編者按:顧小培最新著作《草本對症 尋醫不問藥》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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