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9日
T夫婦於上世紀六十年代從印度移民到加拿大,在卑詩省低陸平原(溫哥華以南、Fraser River一帶沖積平原)定居,初時打工,有了積蓄便買土地、務農,成績好,有屋有田,漸成不小的地主,夫婦共生了4男2女6個子女,至數年前T夫婦相繼去世,子女間起了爭產官司。
所涉資產連生意、現金、房屋和土地, 約時值1000萬加元,T夫婦給兩個女兒每人15萬加元現金,其餘由4個兒子均分。
不消說,要打官司了。
法治之國,遺產授予以財產擁有者的遺囑為準,財產擁有者說給誰就給誰,花邊新聞常有某富豪把千萬計的全副身家給了一隻小狗諸如此類的傳奇,少有人出來反對及成功申領的(當然媒介也少跟進),加拿大是法治國家,但,不服或推翻遺囑的事經常得聞。又會咁嘅。
時代在變,法律不能永遠停在原位。以上案為例,財產作此分配的明顯原因,在財產所有人的男女平等觀與加拿大法律牴觸,遺產分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受到挑戰,如果受益人無異議,法庭或不介入,有受益人或非受益人而只是相關者反對,法庭不能以「依立遺囑者意願行事」而須受理。
上案經過告訴、審理、協商,得到的判決為:6名子女差不多均分父母的遺產而兒子所得多少少,這是大家同意的。此案算無痛解決,還得4名兒子相當開明講理,已具加拿大的現代觀,審案似乎是一個和解加諒解的過程。
兒子們承認父母重男輕女,兩位姊妹的確自小擔當很多家務,父母晚年也主要由外嫁的姊妹照顧,承認他們因父母在生時就支持他們的事業生意,自身各有所成……都可以拍部Bollywood電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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