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7日
湯家驊與郭榮鏗在香港外國記者會午餐會公開辯論,辯題有關近日政府提出的「修訂《逃犯條例》」一事。湯家驊表示:「如果我們有合法的引渡制度,在法庭的控制及保障下將人引渡,總比較促使他們做違法的事情為好。」他是贊成修例的。郭榮鏗反對,回應:「你好像在說,與其由我打劫你,何不讓我合法地打劫你?」言下之意,若將一個嫌疑犯罪者由一處、依法引渡至另一處面對法律審訊,可以比喻為「打劫」。這裏面有沒有道理?
首先,廣州話有所謂「標參」(將一個人強行擄走)。不論其中有沒有勒索金錢之情, 那肯定是刑事罪行。再進一步,如果有人(包括政府)無理地或不合法地將人囚禁,那也是不當的。在香港,法律對此設有保障。在民事層面,保障見於「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程序。再再進一步,若有甲地的政府越境去到乙地的疆土,強行施展他「捉捕」的手段,將一個人擄回去。那種行為可說是「違法引渡」:違的是後者之法,也違了國際法。上述種種,才可與「打劫」相比。
「逃犯引渡」的做法,恰恰就不屬上述那些行為。引渡的精神是:甲地的政府向乙地的政府說:「此君犯了我們的法,但人在你們境內。請你們沿用你們的《引渡法例》把他逮捕,之後交給我們,俾使我們可以依我們的法律,將其處理。」這顯然是一個合理的、文明的要求;亦終歸只是要求而已。乙地政府大可以說「不」。怎可以將它比擬為「打劫」?
難道,若是有了《逃犯條例》的修訂,中國大陸就可以「霸王硬上弓」,香港政府必須就範嗎?「你要此人嗎?好。」二話不說,就乖乖地送過去?香港無論是行政部門或司法當局,肯定不會隨隨便便做黃大仙,有求必應。事實上,正正是如果香港有設置了適當的《逃犯引渡條例》,處於香港的人才能有明文的保障,任何人不得含糊從事。
所以,為了造福香港境內的人,《逃犯引渡條例》有好過無。其次,若想增加這方面人身保障,應從條例內容着手,而不是將整個機制全然杜絕。好有一比,吃東西須咀嚼,如果一下子吞進整塊牛扒,大可以會噎死。所以,正確的做法,不是視進食為畏途,全然不吃,而是先將食物咬碎才吞嚥。那些鼓吹將《逃犯引渡條例》完全否決的人,做法正是因噎廢食,令香港沒有運行社會公義的憑藉,甚或成為犯罪者匿藏的天堂 。
(編者按:顧小培最新著作《草本對症 尋醫不問藥》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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