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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6日

蘭詩 視線所及

反正破產不如先豪送禮?

近來愛上下廚的我趁新春挑戰高難度,煮由朱太爸爸廚神師傅教授的吉品乾鮑。

花了多天炮製的鮑魚受個個激讚好過「阿一」,唯獨新婚的阿巨食到「面燶燶」。立度敬他一杯說:「阿巨,祝你同老婆狗年成功造人!」誰知阿巨回應:「唔好提啦,可能要離婚呀!」

全枱登時呆若木雞、交唔到反應!只有立度仍能保持冷靜,break the ice說:「咁快玩完?我要求回水囉!但係你哋明明連體嬰咁喎?」

阿巨解釋說:「我同honey冇事。只係我幫個brother江湖救急做咗guarantor。而家佢無錢還,有機會要我上身。所以我想作最壞打算。同佢離婚,咪連累佢。將自己啲資產、物業通通轉晒俾阿媽。咁我爛命一條,最多咪破產囉。」

於是我提醒阿巨說:「阿巨,無論如何都唔使離婚啫,香港法例無話要夫債婦還嘅。另外,如果你真係俾人申請破產,你俾咗阿媽嘅嘢,都有機會俾人追番攞嚟還債㗎。因為根據《破產條例》第49條,凡任何債仔被宣布破產,喺被申請破產前5年內,所有gift或者undervalue而轉咗俾人嘅資產都有機會被追返嚟填債。」

阿巨問:「吓!咁我結婚擺酒同禮金嗰幾百萬元都係我阿媽借俾我嘅。咁我不如快啲賣咗間樓將啲錢用嚟還咗俾阿媽先啦。」

我答:「如果喺被申請破產前,債仔揀咗一啲債主先還俾佢,根據第50條,呢啲屬於不公平優待,有機會被trace back。如果先還嘅債主係自己人(例如配偶、親戚,或者配偶嘅親戚),咁就追被申請破產前2年內。如果嗰啲債主唔係自己人,就只可以追番由被申請破產前6個月嘅。

「另外,有啲人知道就快破產就即刻賣晒啲樓、四圍去借錢;破產官問啲錢去咗邊,就話賭錢輸晒,其實呢啲行為都好可能會惹上刑事責任。因為喺《破產條例》裏面,將好多債仔想欺騙債主逃債嘅招數訂為刑事罪行。例如,債仔喺破產呈請後或之前12個月內,移走、銷毀、切割或揑改任何有關財產嘅文件,或者企圖以虛構嘅損失或開支就其財產作出交代都係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監禁2年。

「另外,如果明知自己就快破產仲去猛咁借錢,更加有機會犯《盜竊罪條例》裏面嘅欺詐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監禁14年。曾經有個男人隱瞞真正財務狀況,向兩間財務機構共借貸7.5萬元,之後再申請破產。商業罪案調查科落案控告該名男子以一項欺詐罪,最後個男人被判入獄3個月。」

突然門鈴一響。原來阿巨老婆殺到,笑晒口話:「老公,一天光晒啦,你個巴打已經自己還咗錢啦!」

大家都為阿巨鬆一口氣,立即舉杯說:「恭喜發財!」

(我蘭詩女神帶着依依不捨的心情與讀者暫別,想和我保持聯絡的fans可以電郵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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