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4日
「男人之苦」是存在的,在加拿大,其中一苦是普通人的離婚。都以為離婚的受害者是女方,事實上,男方有其苦處。當一段婚姻有子女,離婚時,子女、房子一定歸女方,男方都拍手無塵地離去,每月須付子女的撫養費和妻子的贍養費,再發展一段關係相當困難。這造成的一個惡果是:不少男人逃避繳付撫養費,很多時要勞動警方緝拿歸案,更有人逃到外國去不再回來。
沒有正式婚姻約束的關係所生的子女,男方須負的責任與正式結婚無異。近有一案例,一對伴侶沒結婚,在他們第一次發生性關係時,男方A清楚明白問女方B:可有避孕套?女方答:無,但表明自己正服避孕丸,不會有孕。之後的數月,他們有發生性關係,至分手,不久,女方B通知男方A謂她有孕,是A的。因可驗DNA,胚胎屬A的無可疑,但,A拒絕當爸,引申下去即拒絕付撫養費直到孩子18歲。為此男方A告上法庭。
男方A的理由:他在發生關係前,確實問過女方B,女方的回應給他的判斷是:她清楚知道即使與他發生性關係,她也不會有孕。她懷了他的孩子,不是他的責任。
法庭的解釋是:任何避孕措施都不是百分百有效,期間若有失誤,是雙方的責任;他們的關係維持數月,男方A可有每次都問過女方B「做足避孕措施了沒?」在二人的交往中,在性事上,女方B可有使用暴力手段迫使男方A與她發生關係?沒有,那麼這事就是在成年人雙方同意下發生的,性事導致懷孕是通識,不因當事人的處境、意願而有變,導致懷孕這個後果,是雙方的事。
簡單說:男方A輸了。他是醫生,養一個BB 不成問題。
訂戶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