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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2日

蘭詩 視線所及

開心share家中外傭

上回提到如果琪琪要外傭幫手整蛋糕放網上賣,好大機會已經觸犯多一條罪!

我對住「O晒嘴」的琪琪繼續「講課」:「根據現行政策,外籍家庭傭工獲許來港,只可在『標準僱傭合約』內訂明嘅僱主屋企,及全職為指定嘅僱主執行家務。僱主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進行任何非家務嘅工作。否則,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1條 ,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外傭可能遭受檢控和被遣送離境,而入境處亦會嚴格審核佢日後嚟香港工作嘅申請。」

琪琪突然好似好醒地說:「I see!咁都好啲,條law係針對個外傭,咁即係佢犯法啫!唔關個僱主事。」

我解釋說:「No la!我哋嘅刑事法中,有樣嘢叫aiding and abetting!即協助及教唆!任何人如果協助及教唆其他人犯法,都同樣有罪!所以如果琪琪你叫外傭姐姐幫你手整蛋糕賣,即算協助及教唆佢違反逗留條件,你同樣會衰剛才講嘅第41條,罰則亦相同;即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

「遠喺2002年8月,就有第一單僱主因為要求外傭從事非法工作而被判即時監禁嘅case。案中僱主因為安排佢個泰籍家庭傭工喺佢上環嘅花店幫手,被判即時入獄兩個月!

「另一個例子係一名勞工督察喺銅鑼灣一間boutique突擊檢查。斷正一個印傭喺度幫手剪啲外套嘅標籤。印傭承認係被告要求佢去公司幫手,每個月大約去8次,每次20到30分鐘,被告會每個月畀多150元佢做bonus。裁判法院判僱主『協助、教唆、輔導或促致違反逗留條件』一項罪名,被判監禁8星期。

「記住,叫家庭外傭從事自己嘅商業活動,例如喺公司或者舖頭幫手固然犯法!但即使依然係做家務但去咗非合約指定地點做都有可能犯法。其中最常見嘅例子係同親戚長期開心share一個外傭,一個姐姐走兩邊,一三五執呢邊,二四六執另一邊!其實咁做已經犯咗法!所以如果你身邊有人咁做,你記住提提佢千祈唔好為慳少少而以身試法呀!除咗留有案底之外,更加分分鐘監都有得坐㗎!

「順帶一提,最近見到唔少人因為香港請唔到好嘅姐姐又或者覺得香港搵陪月太貴,就叫人refer啲嚟香港玩嘅內地親友去做part time或者陪月。以為自己有廉價勞工,人哋又可以賺少少水腳,咪win win囉。其實咁樣做已經犯法。因為以訪客、學生、僱傭工作等條件喺香港逗留嘅人,或旅行證件上載有『持證人不得從事僱傭工作』嘅逗留條件嘅人,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都係唔可以合法受僱㗎!根據《入境條例》第17I條 ,任何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嘅人為僱員,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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